關(guān)于租賃保證金,作以下分析:

1) 租賃保證金并不是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正式訂立而支付,也不是融資租賃合同成立的證據(jù),因此,它不是立約定金;

2) 租賃保證金的支付,并不是融資租賃合同生效的唯一條件,因此,它不是成約定金;

3) 租賃保證金通常在融資租賃合同完全履行時返還,因此,它不是解約定金;

4)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在某方違約時,并不是以租賃保證金收受方?jīng)]收該保證金,更不是以向支付方雙倍返還該保證金的方式解決,而是由違約方按合同的約定賠償損失,因此,租賃保證金也不是違約定金;

5) 固然,租賃保證金可用于沖抵應(yīng)付租金或延遲利息或損失賠償金,但也就僅僅是沖抵而已。損失賠償額的確定仍需依合同的約定或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的裁定。

綜上所述,租賃保證金應(yīng)視為是某種形式的承租人預(yù)付款,是其自行承擔該融資租賃項目中的風險的基金。

粗略地說,如果某設(shè)備購置成本是1000萬元,企業(yè)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而如果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期初收取購置成本的10%,即100萬元的租賃保證金,則該項交易的租賃融資額——出租人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實際上將不是1000萬元,而是900萬元。因此,收取租賃保證金的根本意義在于由承租人企業(yè)自己承擔部分風險,因而對項目的是否可行的研究以及實際履行更加認真。它的經(jīng)濟實質(zhì)(而不是法律關(guān)系及租金計算)在于,在1000萬元的投資需求面前,承租人自己出100萬元,金融租賃公司出900萬元。

又由于租賃保證金的退還可能是付息的,即使計息,其利率當然是極低的。因此,這無異于出租人使用了承租人的無息或低息貸款,成為出租人節(jié)約資金成本因而提高收益的手段之一。

收取的租賃保證金當然由出租人自主運用!皩魞Υ妗钡恼f法是毫無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