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
發(fā)表時間:2010-5-27 16:26:27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shù):6488 |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印發(fā)《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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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10]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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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為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工作,根據(jù)《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4號),稅務總局制定了《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你局,請遵照執(zhí)行。 你局要做好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并及時向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反饋試點工作中的問題。 附件: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4號)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管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yè)的國家稅務局負責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的認定、審核、審批及核銷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融資租賃船舶享受出口退稅的范圍、條件和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財稅[2010]24號文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四條 從事融資租賃船舶出口的企業(yè),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除提供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所需要的資料外,還應持以下資料辦理融資租賃出口船舶退稅認定手續(xù): 。ㄒ唬⿵氖氯谫Y租賃業(yè)務資質證明; 。ǘ┤谫Y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的企業(yè)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業(yè)務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認定手續(xù)。已辦理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認定的企業(yè),其認定內容發(fā)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手續(xù)。 第三章 申報、審核及核銷管理 第六條 采取先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企業(yè)應于每季度終了的15日內按季單獨申報退稅;采取后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企業(yè)應于船舶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結之日起90日內一次性單獨申報退稅。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船舶應分開獨立申報! 第七條 融資租賃出口船舶企業(yè)申報退稅時,需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出口退稅申報系統(tǒng),報送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 第八條 采取先期留購方式分批退稅的,融資租賃企業(yè)首批申報《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出口船舶退稅時,除報送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以外,還應報送《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稅申報表》(見附件),從第二批申報開始,只報送《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稅申報表》,同時附送以下資料: 。ㄒ唬┦着陥蟆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 3.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消費稅應稅船舶提供); 4.與境外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5.收取租金時開具的發(fā)票; 6.承租企業(yè)支付外匯匯款收賬通知;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ǘ┑诙耙院笈紊陥蟆 1.收取租金時開具的發(fā)票; 2.承租企業(yè)支付外匯匯款收賬通知;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采取后期留購方式一次性退稅的,附送以下資料: (一)《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ǘ┰鲋刀悓S冒l(fā)票(抵扣聯(lián)); 。ㄈ┫M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消費稅應稅船舶提供); 。ㄋ模┡c境外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ㄎ澹┤谫Y租賃企業(yè)開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銷售發(fā)票; 。┧袡噢D移證書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過戶手續(xù); 。ㄆ撸┒悇諜C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yè),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須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對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yè),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須進行發(fā)函調查,在確認發(fā)票真實、發(fā)票所列船舶已按照規(guī)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一條 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通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tǒng)受理企業(yè)申報,并按照財稅〔2010〕24號中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審核、審批融資租賃出口船舶退稅! 第十二條 凡采取先期留購方式實行分批退稅的,租賃期滿后,融資租賃企業(yè)于 9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核銷手續(xù): (一)開具的租賃船舶銷售發(fā)票; 。ǘ┧袡噢D移證書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過戶手續(xù); 。ㄈ┒悇諜C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對于逾期未辦理退稅核銷手續(xù)以及核銷資料不齊備的,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應追繳已退稅款。 第十四條 對承租期未滿而發(fā)生退租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已退稅款,同時按當期活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收取利息的計息期間由稅款退付轉訖之日起到補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對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yè)采取假冒退稅資格、偽造《融資租賃合同》、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退稅款的,按照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10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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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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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稅申報表 |
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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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種: |
增值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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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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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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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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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期限: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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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單位:元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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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號 |
商品代碼 |
退稅稅率(%) |
應退稅款總額 |
船舶租金情況 |
分批退稅情況 |
累計辦理退稅款 |
合同租金總額 |
本季度收取租金金額 |
累計收取租金金額 |
申報批次 |
上次結余應退稅款 |
本次申報應退稅款 |
本次結余應退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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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結余應退稅款(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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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yè) |
出口退稅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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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聲明以上申報無訛并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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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員: |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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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 (公章) |
復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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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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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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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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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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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聯(lián),申報資料中裝訂一聯(lián),退稅部門留存一聯(lián),企業(yè)留存一聯(liá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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