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始終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在借貸合同中,出借財產一旦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權就生轉移,即所有權由出借人轉移給借用人。

  其次,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特定物,且租賃期間屆滿時,一般不要求承租人必須返還該特定物,而是享有三種選擇權。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是種類物,借用人到期就必須返還和借用物同類的物。

  最后,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標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給承租人的,而通常是由供貨商交給承租人的。然而在借貸合同中,出租一般應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