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納稅人咨詢,其公司2009年購進了一批固定資產,因生產經營需要,將固定資產調撥給了下屬子公司使用。這批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能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ㄒ唬┓课、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ㄈ┮匀谫Y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ㄎ澹┡c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为毠纼r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ㄆ撸┢渌坏糜嬎阏叟f扣除的固定資產。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的情形,其資產所有權在形式和實質上均沒有發(fā)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對待,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xù)計算。因此,該公司調入分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屬于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范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