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出租人甲公司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購進某種生產儀器及設備,租賃給乙公司使用。租金總額12萬美元,租期24個月,每3個月為l期,最后一期的到期日為2000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時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并由乙公司賠償損失。

   1999年5月5日,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將購進的全套設備全部運抵目的地,安裝在乙公司使用,經開箱檢驗和調試后,告知甲公司設備質量合格。設備投產后,因生產原料成本較高,銷路較差,致使開工后就停產。承租人僅支付甲公司設備租金3萬美元。對于所欠租金,甲會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仍未能支付.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立即償付所欠租金及利息。乙公司辯稱,甲公司在經營不善的情況下,未能收回租賃物,致使損失擴大,乙公司不應承擔責任,甲公司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法律提示】

  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時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件。根據該規(guī)定,當承租人違約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即時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行使擔保物權收回租賃物。出租人有權選擇其一來實現權利的保護。但是融資租賃臺同的主要目的是融資,出租人出租租賃物的目的在于收取租金并獲得利潤。

  因此,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選擇不會是其首要的選擇。即使出租人甲公司收回租賃物,也不能免除承租人乙公司的償付全部租金的責任。所以,甲公司不選擇收回租賃物的處理辦法是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乙公司援引《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guī)定,即“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抗辯法院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