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項基本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則應承違約責任,出租人有權利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

2.接收和檢驗租賃物的義務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驗收方式接收和檢驗租賃物,這既是承租人享有的權利,也是其當履行的義務。

3.妥善使用、保管和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在租賃期間內(nèi),承租人應當以一個謹慎的人應有的注意,根據(jù)租賃物本身的性能和正常的操作規(guī)程使用租賃物,并保證租賃物處于安全態(tài),防止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以維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與所有權。同時,承租人應當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不得中途解約的義務

承租人應承擔租賃物在租賃期限內(nèi)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均需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融資租賃的特殊性質(zhì)決定的。如果融資租賃合同允許承租人任意中途解約,則出租人因無法處理收回的租賃物而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