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

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基于買賣合同而取得的,這也是資租賃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之一。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享有租賃物所有權,承租人在租期內無權處分租賃物。

在不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使用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權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或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包括承租人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在租賃期屆滿時,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租賃物的所有權仍歸出租人所有。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有權取回租賃物。

2.收取租金的權利

這項權利是出租人享有的一項主要權利。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金是出租人提供融資的對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然而,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并且承租人已經(jīng)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時,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3.租賃物瑕疵擔保免責權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據(jù)承租人的選定而購買租賃物后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擔租賃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如果由于租賃物不符合買賣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負擔責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應商廟駐并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

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賴出租人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出租人就應當對租賃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租賃物風險負擔免責權

在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內,租賃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的,其風險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不承擔因此產生的風險責任。承租人仍然需要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5.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時的免責權

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如果由于承租人使用、保管賃物不當,或者由于租賃物本身存在的內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出租人均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