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應商與出租人直接訂立買賣合同。

這是買賣合同訂立的典型形式。買賣合同談判與訂立形式上是在出租人與供應商之間進行的,但是談判的實質內容事前通常已基本確定,表現(xiàn)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與出租人商談所確定的條款,及承租人與供應商確定的內容,為承租方的利益與供應商進行洽談。如果承租人未挑選供應商而委托出租人代為尋找,則承租方應委派代表參與買賣合同的談判,或先行與出租人就買賣合同中事關承租人利益的條款達成一致。

2、租人作為出租人的委托代理人簽訂買賣合同。

這時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應簽訂一份代理協(xié)議,明確規(guī)定承租人代理的權限范圍,并將這一情況告知供應商。供應自始知道承租人作為出租人的代理人簽訂合同,他就應按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向出租人行使,并對其負責,但根據(jù)融資租賃性質而向承租人負責的除外。

3、承租人將其與供應商簽訂的合同轉讓給出租人。

這時通常是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前就已經與供應商確定了買賣合同的各項條款,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先行訂立買賣合同,同時與供應商約定,此后應將買賣合同轉讓給出租人。在合同轉讓的情況下,承租人將其合同項下的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出租人。實踐中,也有承租人直接供應商訂立買賣合同后,出理人墅基墮查王以認可并支付貨款,而不進行合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