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受領租賃物的權利

一項融資租賃交易一般是由承租人的特定需要而引起的,承租人有權選擇租賃物和供貨商,出租人向供貨商購買設備也是為了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為了交易的方便快捷,一般都是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平靜占有、使用租賃標的物的權利

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不受包括出租人在內的任何人的干涉,這也是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所在。在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或在租賃物上設置抵押權時,承租人有權要求繼續(xù)且不受影響地占有、使用標的物。

3.對租賃物瑕疵的索賠權

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索賠權,是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瑕疵擔保免責對應的。如果供應商不履行購買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質量問題時,承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供應商提出賠償求,包括減少租賃物價金、修理或更換、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等。

4.租期屆滿時對租賃物所有權歸屬的選擇權

我國《合同法》第250條規(guī)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問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