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在眾多融資租賃司法實務中,較多的融資租賃合同最終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通過案例分析可以看出來,融資租賃合同實務中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是有章可循,需要融資租賃從業(yè)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防范風險,避免不必要的錯誤和損失。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有效認定通常需要兼具“融資”和“融物”雙重屬性。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承租人常以“雙方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本案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理由進行抗辯。
  
  實際上,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只要出租人與承租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達成合作的意思表示真實,并且雙方交易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融資租賃交易,即應視為雙方的融資租賃合同真實有效。
  
  筆者根據融資租賃實務中的經驗以及案例,總結了以下融資租賃合同實務中無效的常見情形。
  
  一、出租人無融資租賃經營許可,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融資租賃企業(yè)屬于類金融企業(yè),應經過商務部審批,因此,出租人沒有獲得融資租賃經營許可,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案例:章某與深圳某租賃有限公司及鄭某某、章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11月5日,神州華銀公司作為甲方(出租人),與作為乙方(承租人)的章某,作為丙方(連帶擔保人)的章某、鄭某某簽訂四份《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神州華銀公司向章某交付租賃合同約定的電腦主板顯示器等租賃物,章某簽名確認收到租賃物。原審庭審中,神州華銀公司與章某確認涉案租賃物仍在使用。神州華銀公司主張章某拖欠租金未付,章某對神州華銀公司主張的欠款金額予以確認,但主張涉案合同應屬無效,稱章某資金周轉困難故拖欠租金未付。
  
  關于焦點問題一,融資租賃業(yè)務具有金融特征,屬于特許經營行業(yè),商務部出臺的《融資租賃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對融資租賃公司設定了市場準入條件。但神州華銀公司未取得融資租賃業(yè)務許可證,與章某簽訂了四份案涉《租賃合同》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違反了國家特許經營規(guī)定,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從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故案涉《租賃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二、當事人雙方虛構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條:“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雙方虛構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這是因為融資租賃交易中,真實的、有價值的租賃標的物,既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履行的擔保要素,也是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成立有效的必備要素。雙方當事人虛構租賃物的,雙方的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必然不成立,但是否就會導致雙方的法律關系無效呢?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出現(xiàn)兩種觀點的分歧,有部分法院直接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虛構租賃物雙方的合同無效。有部分法院則直接對融資租賃關系不予認定,并依據隱藏的實際法律關系,結合其是否存在其他合同無效的情形,對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的效力予以認定,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的規(guī)定。
  
  案例:賈某某、李某某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2019年6月3日,仲利公司與方德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案外人江西喬揚數(shù)控設備有限公司承諾確實于2019年6月3日在甲方工廠將標的物交付予乙方,乙方亦承諾確實于上述時間上述地址已對標的物完成交付驗收,甲乙雙方對以上絕無異議。2020年7月6日,方德公司申請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自動化機器人上下料系統(tǒng)1套原約定使用地點為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桑梓店鎮(zhèn)308國道北側,現(xiàn)申請變更使用地點為廣東省東莞市橫瀝區(qū)桃子工業(yè)園。經本院現(xiàn)場勘查,在東莞市未發(fā)現(xiàn)上述設備。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方德公司與仲利公司沒有真實的交付激光下料機和自動化機器人上下料系統(tǒng),因此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只履行了部分,存在虛構問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三、雙方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實際的法律關系因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案例一:遠東公司與云南楚雄錦華公司、楚雄錦華房地產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2013年11月7日,原告與被告錦華建工公司簽訂《售后回租賃合同》及《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作為《售后回租賃合同》附件之一,被告錦華建工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租賃物件接收證明》,聲明已經完整地接收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件,該租賃物件系原告擁有完整所有權之資產,該租賃物在交付(接收)之時完整、完好、運轉正常,無任何質量瑕疵。
  
  同日,被告錦華建工公司向原告出具《所有權說明函》,確認:租賃合同/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項下租賃物件全部由被告錦華建工公司占有、使用,所有權也全部由被告錦華建工公司合法、獨立、完整地享有,被告錦華建工公司有權將其作為租賃物件與原告開展售后回租賃合作。被告錦華建工公司對本所有權說明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法院裁判認為:
  
  關于本案合同的性質。被告錦華建工公司辯稱租賃物并不存在,對此原告確認其并未收到租賃物發(fā)票原件,亦未進行現(xiàn)場查驗和巡視查驗,亦不知曉租賃物現(xiàn)處何處。因原告從未查驗過設備,且未能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租賃物的實際存在,故本院采信被告意見,本案涉案租賃物并不實際存在。根據法律規(guī)定,標的物不存在,合同不成立,故雙方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成立,應當以雙方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錦華建工公司提供資金,被告錦華建工公司使用并償付利息,雙方之間實際構成企業(yè)間借貸關系,即本案合同的性質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企業(yè)間借貸。
  
  案例二:劉某某、優(yōu)享融資租賃(廣州)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2019年8月12日,原告作為承租人,被告作為出租人,在佰盛公司處簽訂了《優(yōu)享融資租賃(廣州〉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附件三《車輛買賣合同》第一約定的買賣車輛信息與附件二約定的交接車輛信息一致,第二條約定確認購車款為50000元。附件二和附件三落款處均有被告的蓋章及原告的簽名、摁手印。原告訴稱其于該合同簽訂當日向被告交付了前述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備用鑰匙,于2019年8月14日交付了保險單。被告庭審中當庭出示了該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其中登記欄中“轉移登記”處載明原告于2019年8月6日以購買方式登記為該車輛所有權人,“抵押登記”處載明被告于2019年8月13日登記為抵押權人。
  
  同日,在佰盛公司處,原告作為借款人,民泰銀行作為出借人,簽訂了《借款合同》,原告庭審中確認有跟民泰銀行簽署該借款合同,但被告實際發(fā)放的貸款本金與借款合同約定不符。
  
  法院裁判認為:
  
  關于案涉融資租賃合同、汽車買賣合同是否真實有效的問題。車輛所有權變動有明確法定登記機關的情況下,被告作為購買人及出租人,依汽車買賣合同購買了原告的車輛后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并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但卻不進行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即以抵押權登記代替所有權登記,表明被告意在于取得該車輛的抵押權而非所有權。根據《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印發(fā)融資租賃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發(fā)放或者受托發(fā)放貸款的業(yè)務或活動。原告及民泰銀行提供的借款合同顯示,原告在民泰銀行處借款本金60600元、利息年利率19.0008%,并授權民泰銀行向被告支付該筆借款60600元,庭審中被告稱他們未實際收到民泰銀行支付的60600元,而原告需按照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以60600元為基礎向被告支付租金?梢姡桓嫦低ㄟ^與民泰銀行的“合作”,以民泰銀行的借款合同為殼規(guī)避監(jiān)管向原告發(fā)放借款,以原告名下車輛作為抵押擔保該筆借款。以上表明,本案原被告雙方名義上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實際上為民間借貸關系!躲y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的業(yè)務活動”,本案中被告作為融資租賃公司,沒有相應機構批準卻從事發(fā)放貸款活動,故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優(yōu)享融資租賃(廣州〉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包括通用條款、專用條款、附件等)違反了前述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而無效,因此案涉融資租賃合同、汽車買賣合同無效。
  
  四、將他人的財產進行售后回租構成無權處分,權利人事后并未追認的,合同無效
  
  商務部發(fā)布的《融資租賃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就“售后回租”業(yè)務對融資租賃機構提出了嚴格的審查要求。該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企業(yè)不應接受承租人無權處分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yè)務的標的物。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對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的模式,租賃物屬于無權處分的,而出租人未能盡到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時,雙方的融資租賃合同存在無效的風險。
  
  案例:珠海常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山市拉貨邦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2019年6月11日,拉貨邦公司(出租方、甲方)與常勝酒店(承租方、乙方)簽訂《以租代售合同》,由常勝酒店承租三臺新能源汽車,租賃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共計36期。甲方明確告知:租賃車輛已上照,甲方對租賃車輛擁有完全所有權與合法出租權。乙方對租賃車輛已驗收合格并確認上述事實。常勝酒店所承租車輛已滿足過戶條件,但在2020年6月中旬,拉貨邦公司未經允許,且在常勝酒店不知情下將車牌號為粵T*****8的瑞馳牌新能源小汽車開走。常勝酒店發(fā)現(xiàn)后,立即告知拉貨邦公司其行為嚴重違反合同約定,要求其立刻返還擅自開走的車輛。2020年7月4日,常勝酒店向拉貨邦公司送達《律師函》,要求拉貨邦公司向常勝酒店返還擅自開走的粵T*****8的瑞馳牌新能源小汽車,并在收到函件七個工作日內為常勝酒店辦理車牌號為粵T*****7、粵T*****8、粵S*****8三臺新能源汽車的過戶手續(xù)。因協(xié)商未果,常勝酒店遂向本院提起訴訟,主張前述實體權利。
  
  法院裁判認為:
  
  原、被告之間就案涉車輛租賃所簽訂的《以租代售合同》應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包含有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及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因拉貨邦公司并非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其將涉案車輛轉租給常勝酒店,并約定了附條件的轉讓,故拉貨邦公司與常勝酒店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案中,拉貨邦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車輛所有權人對其出租、轉讓涉案車輛的行為予以追認,也未證明其取得涉案車輛的處分權,車輛買賣合同并無生效的可能,故本院認定《以租代售合同》中關于銷售部分自始無效。
  
  融資租賃合同的無效除了有跟一般的合同無效有相似性,也有其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實務中無效的常見情形主要包括:
  
  A、出租人無融資租賃經營許可,從事融資租賃交易;
  
  B、當事人雙方虛構租賃物的;
  
  C、雙方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實際的法律關系因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D、將他人的財產進行售后回租構成無權處分,權利人事后并未追認的。
  
  經筆者發(fā)現(xiàn),法院往往會認為融資租賃屬于一種專業(yè)性較強的交易。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專業(yè)從事此類交易的企業(yè),對融資租賃交易面臨的權屬風險較之其他市場主體應具備更高的行業(yè)素質和風險防范意識,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前,具有審查租賃物真實存在、租賃物權屬關系、雙方融資租賃合同能有效成立、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義務,特別是實務中往往因為租賃物的特性影響了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包括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租賃物是否交付、租賃物價值是否存在低值高估等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因此,融資租賃公司應嚴格把控租賃物的標準,注意審查租賃物的合法來源、原始采購合同、付款憑證、發(fā)票、權屬證明、交付驗收等資料以及現(xiàn)場盤點,并做好對租賃物清單的記載,至少確保對大件租賃物進行拍照留存,以證明己方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以防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