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guī)范: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關(guān)于融資租賃的清算規(guī)則
  
 。ㄒ唬睹穹ǖ洹返758條第1款之清算規(guī)則
  
  《民法典》第758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jīng)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quán)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該條是關(guān)于承租人請求部分返還租賃物價值及租賃物無法返還時如何處理的規(guī)定。第1款與第2款的適用前提有較大區(qū)別,第1款適用前提是當事人約定租賃物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第2款適用前提是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
  
  根據(jù)該條第1款之規(guī)定,出租人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若承租人未主張返還,則出租人可以不予返還。
  
 。ǘ度谫Y租賃司法解釋》第11條之清算規(guī)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1條規(guī)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按照該條規(guī)定,如果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應當對租賃物價值進行清算(“多退少補”)。若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歸承租人的,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價值并不直接歸出租人所有,分三種情形:情形一是收回租賃物的價值等于出租人剩余租金等債權(quán)時,租賃物的價值歸出租人所有;情形二是租賃物價值超出剩余租金及其他費用的,出租人應當返還給承租人,以免出租人獲得超額賠償利益;情形三是不足部分仍應由承租人清償。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那么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的殘值也應計入損失賠償范圍。
  
 。ㄈ睹穹ǖ鋼=忉尅返65條第2款規(guī)定承租人抗辯可啟動清算規(guī)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guān)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解釋》)第65條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實現(xiàn)擔保物權(quán)案件’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收回租賃物,承租人以抗辯或者反訴的方式主張返還租賃物價值超過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該條第1款規(guī)定在出租人選擇支付全部租金時,如果承租人未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則出租人可通過訴訟或非訟程序(申請實現(xiàn)擔保物權(quán))拍賣、變賣租賃物受償。筆者認為,該規(guī)定是基于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quán)具有擔保功能,在適用效果上與《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1條具有相似性,即最終對租賃物的處置都是通過“多退少補”的方式進行清算,從而實現(xiàn)對出租人債權(quán)的保護。
  
  至于該條第2款,筆者認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民法典》第758條第1款之不足!睹穹ǖ洹返758條第1款僅規(guī)定“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但未明確承租人提出請求的方式是否包括抗辯。
  
  如果人民法院支持承租人提出的租賃物差額與租金差額返還的請求,則意味著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進行返還。在承租人僅抗辯稱出租人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而未提出反訴或另案提出實體主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決出租人向承租人進行返還?
  
  如果從權(quán)利的主張方式看,實踐中法院并不排斥抗辯作為權(quán)利主張方式之一。例如,(2017)最高法民終46號民事判決即認為,當事人在另案中提出的抗辯,改變了其怠于行使權(quán)利的狀態(tài),是其主張權(quán)利的一種方式,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3條第9項(現(xiàn)為第11條第8項)規(guī)定中的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此,《民法典擔保解釋》第65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即使承租人以抗辯的方式主張返還租賃物價值超過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即對租賃物價值進行清算)。因此,《民法典》第758條第1款規(guī)定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之請求方式包括抗辯、反訴及另案提起訴訟。
  
  二、案例:出租人只主張解除合同與返還租賃物,是否仍適用清算規(guī)則?
  
  實踐中,部分出租人為回避租賃物價值的清算問題,尤其是出租人已經(jīng)收回租賃物(甚至已經(jīng)處置)的情況下,不希望法院就租賃物的價值進行審查。出租人出于訴訟策略考慮,若只主張解除合同與返還租賃物,甚至只主張解除合同,是否仍適用清算規(guī)則?
  
 。ㄒ唬┌咐唬撼鲎馊艘呀(jīng)收回租賃物,起訴僅主張到期未付租金,其訴請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21)滬74民終161號二審民事判決
  
  基本事實: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已收回租賃物并處置(委托無評估資質(zhì)的經(jīng)銷商出具價格認定),承租人對處置價格不予認可。出租人起訴主張已到期未付租金。
  
  一審法院主要觀點:雖然對于已到期租金出租人均有權(quán)主張,但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且出租人已經(jīng)收回租賃物的情況下,仍應將出租人主張的債權(quán)(即解除日之前已到期未付租金及相應違約金等費用)與合同解除后因承租人的違約行為可能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一并與收回租賃物的價值進行比較,才能判斷其訴請能否獲得支持。由于出租人未能舉證證明收回的融資租賃車輛之余值不足以覆蓋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包括解除日之前已到期未付租金),故判決駁回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之前的租金的訴請。
  
  二審法院主要觀點:出租人既已取回車輛,為避免其可能獲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雙重賠償,出租人的訴請范圍應當以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違約金、未到期租金、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為限。出租人關(guān)于因涉案融資租賃合同中未約定殘值不應適用《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22條(即修正后的第11條)之規(guī)定,而可予對到期未付租金及違約金單獨主張的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簡要分析:本案中出租人已經(jīng)收回了租賃物并進行處置,從出租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來看,出租人為規(guī)避法院對租賃物價值進行清算,有意不主張賠償損失,而單獨主張到期未付租金及違約金。但法院認為,當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后,為避免物的利益返還與合同的可得利益重復計算,造成出租人不當?shù)美鑼ψ赓U物取回后的余值進行折算。故,法院并未支持出租人的訴訟請求。
  
 。ǘ┌咐撼鲎馊藘H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未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且承租人在本案中亦未主張租賃物的價值超過剩余租金并就超出部分要求部分返還,不存在需要啟動評估程序確定租賃物價值的情形。
  
  案例索引: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5民終6773號
  
  基本事實: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起訴主張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之前的已到期未付租金。
  
  一審法院主要觀點:雖然出租人有權(quán)要求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但在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可能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情況下,在一審法院已向出租人釋明法律后果,出租人仍拒絕對租賃物評估并預繳評估費用,致出租人訴訟請求無法明確,故一審法院對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僅對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前欠付的租金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主要觀點:因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同時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及請求支付合同解除之前的已到期未付租金。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9條(該法已廢止,對應《民法典》第758條)的適用問題,該條規(guī)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第22條、第23條(對應修正后的《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1條、第12條)的規(guī)定,均系對融資租賃合同因承租人違約而解除時法律后果及損失賠償作出的規(guī)范,明確了當承租人違約導致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quán)收回租賃物時,出租人負有清算義務,避免出租人獲得額外利益。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涉及到可能需要啟動評估程序確定租賃物價值的情形主要為:一是在出租人同時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時,應當確定取回的租賃物的實際價值,此種情形下,若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可以啟動租賃物價值評估程序;二是在出租人僅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時,若承租人主張租賃物的價值超過剩余租金并就超出部分要求部分返還的,亦涉及到租賃物實際價值的確定,進而導致可能要啟動租賃物價值的評估程序。具體就本案而言,出租人僅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未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而承租人在本案中亦未主張租賃物的價值超過剩余租金并就超出部分要求部分返還,故本案并不存在上述需要啟動評估程序確定租賃物價值的情形,進而一審法院以出租人拒絕對租賃物價值評估而認定其訴訟請求不明確存在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簡要分析:本案二審法院的觀點非常明確,即需要對租賃物價值進行清算的情形一是出租人同時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二是出租人雖僅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但承租人主張租賃物的價值超過剩余租金并就超出部分要求返還。即在承租人未主張租賃物價值與租金差額的情況下,不適用租賃物清算規(guī)則。
  
  三、解釋:融資租賃清算規(guī)則的適用條件
  
  根據(jù)《民法典》第758條及《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當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的訴請時,適用清算規(guī)則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斒氯嗽谌谫Y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quán)歸承租人
  
  無論是《民法典》第758條第1款還是《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1條之規(guī)定,均規(guī)定了適用前提,且共同的前提是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quán)歸承租人。筆者認為,只有在此情況下融資租賃之租賃物才具有擔保功能,即租賃物具有擔保出租人租金債權(quán)實現(xiàn)的功能。
  
  若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歸出租人,或者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法推定歸屬出租人的,租賃物不具有擔保功能,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是完整的所有權(quán)。在此情況下,即使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其請求權(quán)依據(jù)是物上返還請求權(quán),而非租賃物具有擔保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759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后租賃物的所有權(quán)歸承租人!比绻谫Y租賃合同作出了租賃物留購價款的約定,也將被推定理解為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quán)歸承租人。出租人若希望更充分維護自身權(quán)利,可以考慮對承租人在租賃期末購買租賃物的價款作出不同的約定,或者約定當承租人發(fā)生租金逾期支付等違約情形時,出租人有權(quán)撤銷融資租賃合同關(guān)于留購價款的相關(guān)條款。
  
 。ǘ┏凶馊颂岢隽讼鄳颠的請求或者出租人提出了賠償損失的主張
  
  若融資租賃出租人同時主張解除合同與返還租賃物,則適用《民法典》第758條第1款之清算規(guī)則除了須約定租賃物所有權(quán)歸承租人等條件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前提,即承租人提出相應返還的請求(包括抗辯、反訴)。按照文義解釋,根據(jù)《民法典》第758條第1款之規(guī)定,如果承租人未提出相應返還的請求(包括抗辯、反訴),則人民法院只需審查出租人解除合同及返還租賃物的條件是否成就,而無需對租賃物價值進行清算。更進一步,如果出租人只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而未主張返還租賃物,則由于不涉及租賃物的返還問題,更不涉及收回的租賃物價值是否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問題,因此無論承租人是否主張相應返還,均無適用清算規(guī)則的必要。
  
  在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物所有權(quán)歸承租人的情況下,若出租人除了同時主張解除合同與返還租賃物以外,還一并主張賠償損失,則依據(jù)《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1條之規(guī)定,對于損失賠償范圍的確認,必須通過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清算才能實現(xiàn)。換言之,若出租人僅同時主張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而未主張賠償損失,且承租人未提出關(guān)于租賃物價值與租金差額的返還訴訟請求的,則無需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清算。
  
  四、結(jié)論:承租人未主張返還、出租人未主張賠償損失,不適用清算規(guī)則
  
  筆者認為,承租人未按照《民法典》第758條第1款規(guī)定通過抗辯或反訴的方式主張相應返還的,人民法院無需就租賃物價值清算問題進行處理。就案例一而言,筆者認為,在出租人已經(jīng)收回租賃物并僅主張已到期未付租金而不主張賠償損失的情況下,如果承租人認為出租人收回的租賃物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應當請求相應返還,并且承租人請求的方式包括在訴訟中提出相應抗辯。若承租人未提出相應返還的請求或抗辯的,則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適用融資租賃清算規(guī)則對案件進行審理。
  
  如果出租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返還租賃物,而未主張賠償損失的,則根據(jù)《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7條“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向出租人進行釋明。如果出租人仍然不主張賠償損失的,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訴訟選擇權(quán)。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結(jié)合承租人的抗辯或反訴情況,決定是否適用租賃物價值的清算規(guī)則。就案例二而言,由于出租人僅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未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且承租人亦未主張租賃物的價值超過剩余租金并就超出部分要求部分返還,因此無需適用清算規(guī)則。
  
  綜上,筆者認為清算規(guī)則的適用相應前提,并非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就一律應當適用清算規(guī)則。一方面,對于不具有擔保功能的融資租賃業(yè)務,即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之后租賃物所有權(quán)歸出租人的,“多退少補”的清算規(guī)則不具有適用空間。“多退少補”的清算規(guī)則僅適用于具有擔保功能的融資租賃交易,即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所有權(quán)歸承租人所有。另一方面,即便是具有擔保功能的融資租賃交易,并非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就一定適用“多退少補”的清算規(guī)則,還應看承租人是否提出了相應返還的請求(包括抗辯),以及出租人是否一并提出了賠償損失的主張。對于出租人而言,其可根據(jù)租賃物是否已經(jīng)收回等因素考量或者選擇合適的訴訟方案。但也應當注意,不同法院對于清算規(guī)則的理解可能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