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因為兼具“融資”與“融物”的雙重屬性,因此在處理糾紛時出租人較其他金融機構或地方金融組織而言享有更多的選擇權。又因為《民法典》出臺后,融資租賃合同被賦予了非典型性擔保合同的新屬性,當出租人面臨承租人資不抵債無法償還租金時,融資租賃公司既可以選擇物權——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亦可以選擇債權——所有租金加速到期,還可以通過“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新途徑主張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的形式清償租金。然而融資租賃公司雖然掌握了更多的選擇權,但當承租人面臨破產清算或破產重組時,如何利用好物權/債權的選擇權,為自己在破產案件中爭取到最大利益,仍是融資租賃公司實操中面臨的一大問題。
  
  當承租人破產時,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徑行取回自己的租賃物?未到期的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如何處理?承租人支付的保證金是否可以直接抵扣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張自己的共益?zhèn)鶛?……本文我們將結合此前為客戶處理海航破產重整、中建投破產重整等案件中積累的經驗為融資租賃公司做簡要梳理。
  
  一、承租人破產時,融資租賃合同已到期和未到期的不同處理方式
  
  根據(jù)《破產法》的規(guī)定,承租人一旦進入破產流程,對于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破產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合同或繼續(xù)履行。因此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的合同未到期且未終止履行的情況下,即使融資租賃合同中有約定,融資租賃公司對合同終止仍不具有選擇權。僅在融資租賃合同已到期或已終止履行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才可以選擇主張自己的“物權”或“債權”。
  
  01、融資租賃合同已到期,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主張“物權”或“債權”
  
  雖然《民法典》中對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但在融資租賃合同已到期承租人仍有部分租金未支付的情況下,無論合同對租賃物歸屬如何約定,租賃物的所有權尚歸屬于出租人,出租人均可以對租賃物主張“物權”。但出租人若想取回租賃物仍應當符合合同規(guī)定,并先行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且在融資租賃合同已到期的情況下,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可能較租賃物價值而言相對較少,承租人有權主張就差額部分要求融資租賃公司返還,因此對于取回租賃物的價值融資租賃公司需要及時評估予以固定。若出租人不主張行使“物權”,要求主張租金債權,需要注意租金債權并不當然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理由將在后文詳述。因此在合同已到期的情況下,只要租賃物能夠區(qū)分且易于拆卸取回,選擇“物權”仍然是很多融資租賃公司的首選。
  
  02、融資租賃合同未到期但已解除,融資租賃公司在征得管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取回租賃物
  
  如果在承租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前,融資租賃公司已經提出解除合同,在符合合同約定的取回條件成就時,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通過破產管理人取回租賃物。取回租賃物后,租賃物取回后的價值可以抵扣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權。與債權金額相比,若租賃物價值較高,高出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仍應當返還,列入承租人的破產財產;若租賃物價值較低,不足部分將作為普通債權,在沒有其他擔保的情況下,和其余普通債權人在同一順位按比例清償。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破產重整案件中,管理人認為承租人取回租賃物可能會影響承租人持續(xù)經營的,或者在破產清算案件中,管理人認為承租人取回租賃物會影響到承租人其他資產處置價值的情況下,管理人可能會拒絕融資租賃公司取回租賃物。若融資租賃公司碰到管理人拒絕自己的“物權”行使,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就租賃物價值部分主張作為共益?zhèn)鶛唷K^共益?zhèn)鶛嗍侵冈谄飘a程序中,為債權人、債務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債務?紤]到租賃物的取回是融資租賃公司應有的權利,但因為管理人出于其他債權人和承租人的利益最大化出發(fā),導致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已放棄應有的權益,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就該部分租賃物價值主張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的優(yōu)先債權和普通債權進行受償,相當于具備了“超級優(yōu)先受償權”。
  
  03、融資租賃合同未到期且未解除,融資租賃公司應根據(jù)管理人的選擇,行使自己的“物權”或“債權”
  
  如果在承租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前,融資租賃合同未到期且出租人也未提出過任何解除,那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與否決定權就在于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選擇繼續(xù)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要求破產管理人增加擔保增信措施,但原則上不得以合同中有事先約定為由拒絕履行合同。在承租人的租金給付義務僅剩少部分尚未履行,且該租賃物價值大于債權金額時,若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期屆滿后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管理人亦可能選擇直接清償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及剩余未到期租金,以使租賃物成為承租人的破產財產,從而有利于全體債權人利益。
  
  若破產管理人同意解除合同的,融資租賃公司方可行使取回權。當然,我們也有看到過在破產重整案件中,雖然法院支持融資租賃公司取回租賃物,但因為承租人經營需要,融資租賃公司仍然需要通過經營性租賃的方式將租賃物重新租賃給承租人,經營性租賃期限參照重整期限確定,租賃期間內的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照共益?zhèn)鶛嘞碛袃?yōu)先分配權。
  
  04、融資租賃合同未到期但主張租金債權的,在承租人破產財產中并不享有絕對的優(yōu)先權
  
  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已經向承租人主張租金加速到期,對于該部分租金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一直是實務中比較大的爭議焦點。由于融資租賃合同在《民法典》出臺后,被認定為具有擔保功能的非典型擔保合同,且在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中,法條也賦予了融資租賃公司“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新處置思路,很多人會誤認為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債權天然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事實上,根據(jù)最高院對司法解釋的相關解讀,擔保制度司法解釋中并未賦予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對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享有天然的優(yōu)先受償權,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債權實際上屬于普通債權。僅在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辦理了相關登記的情況下,出租人方可以主張對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但對于租賃物無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或辦理的登記手續(xù)存在瑕疵時,出租人的租金債權優(yōu)先性將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二、承租人繳納的保證金如何處理
  
  承租人事先繳納的保證金在承租人破產時是否應當納入破產財產,實務操作中也存在較大爭議。一方面,雖然保證金已經支付給出租人,但若認定保證金的所有權仍歸屬于承租人,則保證金應當納入承租人的破產財產中進行分配。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出租人是否可以在保證金的范圍內主張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另一方面,若認定保證金歸屬于出租人,則保證金本就無需返還,更無需探討出租人對保證金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01、保證金進入專戶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主張直接優(yōu)先受償
  
  根據(jù)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設立了保證金賬戶,相關保證金亦是支付到專戶,原則上保證金所有權仍歸屬于承租人所有。但因為相關保證金是承租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設立的專門保證金賬戶,且保證金賬戶也由融資租賃公司所實際控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可以主張就賬戶內的款項優(yōu)先受償。
  
  02、保證金未進入專戶,融資租賃公司不一定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可以主張保證金歸收取方所有,無需返還
  
  然而在實務操作中,很多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并未設立保證金專戶,保證金可能和手續(xù)費、服務費一起付到了融資租賃公司的一般戶。這些款項很可能已經被融資租賃公司作為承租人的還款進行了資金流轉,這種情況下保證金的處理也存在比較多的爭議。按照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融資租賃公司主張就未進入保證金賬戶的保證金優(yōu)先受償?shù)模⒉灰欢塬@得法院的支持。但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423號一案中曾就保證金支付到一般戶的歸屬問題作過認定。如果保證金的款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債權人的一般賬戶支付,并未以封金、保證金賬戶或者其他專戶的形式予以特定化?紤]到金錢作為一般種類物,又未予特定化的情況下,在債權人收取該款項后,即為債權人所有,無需向債務人返還。
  
  當然,實際融資租賃業(yè)務開展的過程中,很多融資租賃公司還存在將租金債權保理化、融資租賃ABS的情況,考慮到融資租賃公司可能在資產轉讓的過程中提供差額支付承諾或有追索的保理承諾,如果一旦其中一單業(yè)務碰到承租人破產,融資租賃公司對承租人主張債權、物權的過程中更需要理順各方的法律關系和其請求權的基礎。包括債權申報主體的選擇,債權申報金額,共益?zhèn)鶛唷?yōu)先債權、普通債權的分配等等。另外,融資租賃公司的優(yōu)先債權、共益?zhèn)鶛嗉词沟玫狡飘a管理人的確認,因為租賃物情況復雜,也會面臨諸多其他債權人的挑戰(zhàn),近兩年我們也處理了較多的此類案件,提醒融資租賃公司在實操中應當注重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留痕和操作流程的合法合規(gu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