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9月,筆者曾發(fā)表題為《融資租賃公司之間“雙租賃”的法律關系分析》一文,引起行業(yè)內(nèi)的廣泛討論。各方對“雙租賃”模式的實質(zhì)以及是否屬于“轉租賃”的概念范疇,產(chǎn)生了較大分歧。本文旨在結合各方觀點,明確法律關系爭議焦點,對“雙租賃”的法律關系判斷給出合理依據(jù),最終針對該交易模式提出必要的風險防范措施意見。

  近些年,中登網(wǎng)中公示的出租人及承租人均是融資租賃公司的交易模式引起關注,通過對交易背景的進一步了解,是租賃公司之間為實現(xiàn)資金和資產(chǎn)的有效對接,通過售后回租的交易方式轉讓租賃資產(chǎn)。

  具體交易模式如下:承租人A與出租人B之間存在履行中的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所有權登記在出租人B名下,出租人B為了盡快收回投放本金,利用其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以承租人的身份與出租人C簽署了一份售后回租合同,租賃物的所有權則變更登記到出租人C名下,此交易結構中存在兩層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并且B在其中分別擔任出租人和承租人(下文對此交易結構簡稱為“雙租賃”)。需要在此作出說明的是,“雙租賃”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本文在描述特定交易模式時,為了將其區(qū)別于“轉租賃”而給出的特定稱謂。

  對于租賃公司B來說,雙租賃可以達到融資的效果,加速資金的回籠,同時比銀行保理業(yè)務要便捷;對于租賃公司C則是相當于投放了一筆有擔保的租賃資產(chǎn)(A/C雖然是資金及資產(chǎn)的兩方,但他們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如A出現(xiàn)逾期違約的情況,這并不影響B(tài)對C的履約還款義務,相當于B在其中做了一層擔保)!半p租賃”以雙層融資租賃關系嵌套為特點。

  一、“轉租賃”的有關定義

  筆者按部分所述,“雙租賃”是否屬于“轉租賃”的概念范疇未能有結論性的意見。究其根本,是結合監(jiān)管法規(guī)的概念描述以及實操中交易模式的創(chuàng)新,各方對“轉租賃”的范疇并未達成一致。

  行業(yè)監(jiān)管辦法中對“轉租賃”的定義及描述梳理如下:

  根據(jù)《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0】第4號)第48條及銀保監(jiān)2020年培訓所述,監(jiān)管認可的“轉租賃”的交易結構應當具備以下四個特點:(1)轉租賃的交易目的是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2)存在兩層租賃合同關系,各層次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及租賃期限相同;(3)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A與第一層租賃關系的出租人C之間不存在以合同為基礎的權利義務關系;(4)各層次的租賃合同對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的約定相同。

  在“轉租賃”的交易結構中,并不強調(diào)融資的交易目的,兩層租賃關系應當認定為經(jīng)營性租賃合同關系更為合適。

  二、“雙租賃”是否屬于“轉租賃”的概念范疇

  “雙租賃”是否屬于“轉租賃”的問題并不僅僅是理論范圍的討論,該問題的解決是為了對“雙租賃”在實操中的合法合規(guī)性有更為清晰的判斷。目前該問題在業(yè)內(nèi)并未有一致認可的觀點,本文將對具有代表性觀點及其依據(jù)作出梳理,以期全面、深刻的揭示爭議焦點。

  觀點一:“雙租賃”不屬于“轉租賃”

  “雙租賃”雖然同樣具有多層次的租賃關系,但是與“轉租賃”存在以下不一致的結構特征:

  (1)交易目的不同!稗D租賃”的交易目的是實現(xiàn)最終承租人融物的要求,轉租賃人受益來源是賺取租息差,符合現(xiàn)行監(jiān)管要求;而“雙租賃”的交易目的則要區(qū)分,第二層融資租賃合同目的是實現(xiàn)承租人A融資、融物的目的,但第一層融資租賃合同目的則是實現(xiàn)轉租賃人加速租金到期的目的(由于該交易結構中,很難實現(xiàn)轉租賃人實質(zhì)性的轉移與租賃資產(chǎn)有關的全部風險及報酬,因此不能認為是實現(xiàn)租賃資產(chǎn)轉讓的目的)。

 。2)“雙租賃”中第一層、第二層融資融租合同的租賃期間、標的物并不一定相同!半p租賃”交易第一層融資租賃合同簽署時第二層融資租賃合同往往已經(jīng)履行過半,轉租人B只需將第二層融資租賃合同剩余租期的本金所對應的租賃物價值出讓給C即可,第一層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也只需覆蓋第二層融資租賃合同的剩余還款期限。

  (3)“雙租賃”中各層次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滿日租賃物的歸屬不同!稗D租賃”合同各層次租賃合同關系是相互匹配的,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約定也是一致;而“雙租賃”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都會將租賃物歸屬設定為承租人,這就導致第一層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期滿時租賃物所有權歸屬B,而第二層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期滿時租賃物歸屬于A。

 。4)轉租賃”和“雙租賃”的交易流向是相反的,導致需要保護的第三方利益不同!稗D租賃”交易中應當獲得出租人的同意,而“雙租賃”交易中應當獲得承租人的同意。轉租賃第一層融資租賃關系中的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出去,需要獲得原租賃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即出租人的同意;“雙租賃”是第二層融資租賃關系中B將租賃物的名義所有權登記到第一層出租人名下,需要獲得承租人A的同意。而《融資租賃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jiān)發(fā)【2020】22號)中規(guī)定“轉租賃應當經(jīng)出租人同意”,由此可見,監(jiān)管認可的“轉租賃”模式不同于“雙租賃”模式。

  簡而言之,“雙租賃”不屬于“轉租賃”的觀點是:“轉租賃”中多層融資租賃關系是同時產(chǎn)生并相互依存的三方法律關系,并且是以融物為主要目的的經(jīng)營性租賃的性質(zhì);而“雙租賃”是相互獨立的兩個兩方法律關系,第二層融資租賃關系產(chǎn)生時并不存在第一層融資租賃關系,并且也并不必然會產(chǎn)生第一層融資租賃關系。

  觀點二:“雙租賃”屬于“轉租賃”

  該觀點認為,“同時產(chǎn)生并相互依存”的特點,并不能認定為“轉租賃”的特征,目前較為普遍存在的是已有融資租賃交易基礎上單獨再開展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其交易本身和法律關系都是清晰明確的。區(qū)分“轉租賃”和“雙租賃”的關鍵并非是“查清事實、認定真實法律關系”,也并非“探究當事人真實目的”,而應當是正確認識和判斷轉租賃交易的法律性質(zhì)和交易實質(zhì),“雙租賃”在法律關系上應當屬于“轉租賃”的概念范疇,其不確定性只限在合規(guī)性問題上。

  三、雙租賃業(yè)務的法律風險

  1、合規(guī)性討論

  “雙租賃”關系中,第二層融資租賃并不存在爭議,大家討論比較多的是第一層融資租賃關系是否存在被認定為借貸的風險,以及是否涉及違反《暫行辦法》第8條“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yè)務或者活動:……(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如何理解《暫行辦法》第8條中所述的“拆借或變相拆借”,根據(jù)同業(yè)拆借本身的性質(zhì)來看,其目的在于調(diào)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補缺,具有臨時性、短期性的特征(最短為7天,最長為1年),強調(diào)快進快出的短期效應。但是“雙租賃”中的第一層融資租賃關系的存續(xù)期間將一直延續(xù)到第二層融資租賃關系結束,出租人C實實在在承擔了租賃資產(chǎn)的風險,因此并不必然落入到《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guī)定。

  至于第一層法律關系是否有被認定成借貸的風險,其討論基礎在于先明確本文第二部分的爭議焦點,雖目前未出現(xiàn)相關案例,但作為開展“雙租賃”業(yè)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認識到該項風險。

  2、交易風險:

  本文重點討論出租人C面臨的交易風險,主要包含兩個方面:

 。1)承租人A出現(xiàn)根本違約,進而使得相關風險傳導至出租人C。出租人C與承租人A之間沒有直接合同關系,為保障出租人C能有效行使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C與出租人/承租人B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出租人C可代為行使出租人/承租人B所享有的租賃物取回權、擔保等權利;

  (2)出租人/承租人B開展業(yè)務不規(guī)范所產(chǎn)生的風險。例如租賃物不存在或不適格、租賃物低值高估等事項導致第一層租賃合同關系無效等情況。對此,在第二層租賃業(yè)務開展過程中,要求出租人/承租人B將其與承租人A簽署的第一層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應收租賃款質(zhì)押給出租人C,以緩沖出租人/承租人B發(fā)生違約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彭金梅.融資轉租賃業(yè)務的稅務籌劃分析.[J].現(xiàn)代商業(yè).2015(29)

  [2] 楊楠. “轉租賃”的前世今生、法律合規(guī)爭議及辨析、操作建議. [D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