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工程保理業(yè)務中,保理商依據(jù)承包人對工程債權的處分行為成為工程債權的實際權利人,有權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債權的清償責任;即便因實際施工人的原因,導致承包人無權處分工程債權,保理商在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情況下,亦可善意取得工程債權。

  案情簡介

  一、2014年6月9日,中壇公司中標金壇公司岸頭佳園工程。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壇公司承建上述工程,合同價119337199.28元。

  二、2016年10月28日,上述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常州市金壇區(qū)審計局工程(預)決算造價審定單,審定結算價為111340804.13元。

  三、2017年8月23日,東方保理公司與中壇公司簽訂有追索權保理合同(公開型),中壇公司轉讓的應收賬款本金3000萬元,辦理轉讓登記。

  四、2017年9月、10月,東方保理公司共向中壇公司發(fā)放保理融資款2400萬元。之后,東方保理公司因未收回應收賬款,遂成訟。

  五、吳江法院一審認為,根據(jù)保理合同的約定,因金壇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保理合同約定的回購條件成就,東方保理公司有權要求金壇公司或中壇公司履行付款責任。

  六、金壇公司不服上訴,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湯建忠,金壇公司支付應收賬款的相對人既不是東方保理公司,也不是中壇公司,保理無效。

  七、蘇州中院二審認為,金壇公司已確認債權轉讓,則中壇公司已將工程款作出了處分,實際權利人已經(jīng)轉變?yōu)闁|方保理公司;即便中壇公司無權處分案涉?zhèn)鶛,但東方保理公司亦善意取得債權,有權行使保理債權。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金壇公司、湯建忠主張案涉應收賬款實際系湯建忠享有,進而金壇公司不應向東方保理公司履行支付應收賬款的義務,依據(jù)是否充分?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人民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第一,金壇公司確認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金壇公司向東方保理公司出具了《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回執(zhí)》,表明其在知 曉東方保理公司受讓上述債權時未就債權歸屬提出任何異議,并且蓋章確認了其與中壇公司具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且確認中壇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全部義務。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債權轉讓發(fā)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中,中壇公司的債權轉讓已發(fā)生法律效力。金壇公司在接受債權轉讓通知時對中壇公司享有相關應收賬款債權予以確認。

  第二,中壇公司已處分工程款,東方保理公司是實際權利人。掛靠人直接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時,發(fā)包人仍應先就其與被掛靠人之間的合同價款進行清算,在清算合同價款后仍有未付款項,才向掛靠人直接履行。本案中,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金壇公司時,金壇公司確認了債權的存在,故相應債權即已經(jīng)由中壇公司轉讓給東方保理公司,中壇公司已經(jīng)就相應的工程款作出了處分,實際權利人已經(jīng)轉變?yōu)闁|方保理公司,故該部分已經(jīng)由中壇公司轉讓并發(fā)生權利變更的工程價款,不應認定為東方保理公司欠付中壇公司的工程價款。

  第三,東方保理公司依據(jù)善意取得該應收賬款債權。即便中壇公司無權處分案涉?zhèn)鶛,東方保理公司亦善意取得債權。一是湯建忠并無證據(jù)證明東方保理公司在保理業(yè)務發(fā)生時明知湯建忠系掛靠人。二是金壇公司與中壇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東方保理公司已就應收賬款的權利狀態(tài)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并不存在主觀過錯。三是東方保理公司基于受讓債權已經(jīng)支付相應對價,債權轉讓的事實亦通知應收賬款債權的債務人金壇公司,且就該應收賬款的轉讓在征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

  實務經(jīng)驗總結

  在工程保理業(yè)務中,因涉及建設工程的發(fā)包人、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工程債權的受讓人(即保理商)等諸多主體,導致法律關系比較復雜。恰恰在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中,權利沖突亦極易發(fā)生,又將如何化解,F(xiàn)結合典型案例,將實踐形成的經(jīng)驗總結如下:

  第一,對保理商而言,工程保理業(yè)務中不是從承包人處受讓工程價款債權,再向承包人支付保理融資款這么簡單,實際存在諸多不確定的風險,比如債權轉讓的標的是工程價款本金還是建設工程本身、對工程的價款能否優(yōu)先受償、優(yōu)先受償?shù)姆秶欠窦坝诠こ桃蕾嚨耐恋厥褂脵、工程?yōu)先受償?shù)姆秶欠窦坝趦r款利息以及如何平衡保理商與實際施工人對工程價款的利益等等。因此,保理商在敘作工程保理業(yè)務時,不僅要充分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內容,還要審查建設工程的施工作業(yè)、價款結算以及工程質量等等,預先評估建設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商業(yè)風險,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對發(fā)包人而言,即便工程債權由承包人轉讓到保理商,但終不能免除發(fā)包人的清償責任。在有追索權保理中,保理商受讓工程債權,向承包人提供保理融資,并通知發(fā)包人,債權轉讓對發(fā)包人產(chǎn)生法律效力。在保理融資期限屆滿后,保理商根據(jù)有追索權保理賦予的雙重請求權,可以向發(fā)包人或者承包人行使應收賬款清償?shù)臋嗬。這里注意,根據(jù)商業(yè)保理行業(yè)做法,發(fā)包人承擔第一付款責任,在不能填補保理商的保理債權時,保理商還可以向承包人主張相應的責任。因此,發(fā)包人要厘清工程保理業(yè)務的各層法律關系。

  第三,對承包人而言,不僅是發(fā)包人的工程債權人,也是實際施工人的工程債務人,承包人是否有權轉讓工程債權,實務存在不同觀點,有的觀點認為,工程債權最終歸屬于實際施工人,承包人無權處分該工程債權,保理商亦不得取得該工程債權;有的觀點認為,承包人對發(fā)包人享有工程債權的基礎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承包人完工后,即成為工程債權的權利人,當然可以處分。本案通過運用善意取得的原理解決了保理商取得工程債權的問題,但仍沒有解決實際施工人對工程債權的影響。因此,建議承包人要特別注意。

  第四,對實際施工人而言,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fā)包人、承包人主張工程價款,但這不等同于從根本上否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在工程保理業(yè)務中,承包人通過轉讓工程債權,可以獲得保理融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資金斷裂的難題,幫助實際施工人收回工程款,這對實際施工人有利。同樣地,在工程債權轉讓后,法律不當然否定實際施工人向發(fā)包人行使權利的可能。因此,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不當然會受債權轉讓而受損。

 。ㄎ覈⒉皇桥欣▏遥疚乃龇治龅呐欣膊皇侵笇园咐,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jié)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