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隨著科技、文化產業(yè)的迅猛發(fā)展,以著作權、專利和商標為主的知識產權成為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的核心資源,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yè)務模式被廣為探討。實踐中對于以知識產權為對象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合同效力以及法律關系定性存在不同觀點。對該問題進行探討,必須要厘清知識產權與物權、權利與客體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知識產權作為權利與租賃物不屬于同一位階的法律概念,而作為客體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本身亦不可能成為物權客體中的租賃物,其作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客體并不適格。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yè)務本質上屬于知識產權許可+到期后權利轉讓兩種法律關系的復合,故并無必要將此種知識產權業(yè)務歸于融資租賃合同關系規(guī)制。

  一、知識產權融資租賃問題提出

  從現行的法律規(guī)范、政策來看,并未對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yè)務予以禁止或限制;從宏觀上來看,發(fā)展多形態(tài)的融資租賃業(yè)務有利于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融資和發(fā)展,國家監(jiān)管及政策層面對發(fā)展知識產權融資業(yè)務持開放及鼓勵態(tài)度。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紛紛出臺相關政策鼓勵融資租賃公司涉足知識產權業(yè)務,加強金融資本市場對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的支持,加大無形資產的投融資力度。2019年8月,國家科技部印發(fā)的《關于新時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加快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規(guī)定“加強科技金融結合試點工作,加快推進投貸聯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租賃等!鄙虅詹、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3日出臺《北京市服務業(yè)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實施方案》提及 “試點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文化資產的融資租賃!

  問題的根本在于無論是曾經的《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抑或剛剛問世的《民法典》融資租賃專章,均未明確知識產權是否可以成為融資租賃客體,租賃物是否可以延及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客體,知識產權能否作為租賃物進入融資租賃業(yè)務中,一直是業(yè)界集中討論的問題。目前實務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為肯定觀點。該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可以成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客體“租賃物”,可以成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此種觀點的邏輯基礎為“法無禁止即自由”,持此種觀點的認為融資租賃物中并未明確排除知識產權,故知識產權作為租賃物具有合法性,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有效且應當被鼓勵。

  另一種為否定觀點。此種觀點認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權利,與融資租賃中租賃物在民法上的概念背離,不能稱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客體,故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可能無效。但有觀點進一步認為,不能簡單認定合同無效。以商標權、專利權為租賃物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從實質上認定成立許可使用法律關系。本文試圖從知識產權與物權、知識產權客體與物權客體(物)之間的概念區(qū)別與聯系,厘清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客體的適格性及法律關系定性等問題。

  二、 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客體適格性探討

 。ㄒ唬嗬c權利客體概念厘清

  在知識產權研究領域中,并未形成科學的概念體系,對于知識產權定義的界定,存在智力成果、無形財產、信息等眾多經驗性概念,這些經驗性概念基于思維定勢被人們反復適用并接受,然而這些概念并無確定的內涵及外延,導致知識產權概念模糊、禁不住理論的推敲。

  對于知識產權的概念國內外一般均采取列舉式的概括稱謂。《民法典》頒布后,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確定了其私權屬性,也是學界形成的共識!睹穹ǖ洹吩凇懊袷聶嗬表椣乱(guī)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fā)明、實用新型、商標等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1]從該規(guī)定可以看出,知識產權具有民事權利和專有權利的屬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其與物權、債權處等其他權利于同一位階,不能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的對象,其與融資租賃的對象“租賃物”并非同一層次上的概念,不具有可比較性。因此,目前眾多學理探討中,將“知識產權能否成為融資租賃的適格客體”或“知識產權能否作為融資租賃中的租賃物”作為命題進行闡釋是對知識產權作為權利與權利客體概念的混淆。當然,這與上文提到的知識產權法學概念體系的經驗性缺陷密不可分。

  筆者認為,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客體,如同物權與物的關系,知識產權是特定客體滿足產權化條件的前提下,法律賦予的民事主體對特定客體享有的有限支配權,這種支配權表現在對特定對象的排他性利用,并不要求占有此對象。綜上,知識產權不可能成為租賃物,如果將知識產權與租賃物并列研究,本身即存在邏輯問題。故,如果要進一步對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yè)務進行論證,可能提出的命題應當是“包括作品、專利、商標在內的知識產權對象能否成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下文將繼續(xù)嘗試回答該問題。

 。ǘ┲R產權客體非適格“租賃物”

  從融資租賃標的物屬性來看,包括作品、專利、商標在內的知識產權客體不能稱為適格租賃物。融資租賃是一種集“融資”及“融物”于一體,被國際普遍認可的一種非銀行金融形式。融資租賃在法律上的體現主要是以融資租賃債權債務合同的形式來實現,作為一種有名合同出現在現行的《民法典》中。《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由此可見,融資租賃本質在于發(fā)揮如何有效對 “物”的效用,以融物的形式實現融資的功能。融資租賃是建立在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理論,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雖然作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但是標的物是由承租人直接占有和使用,融資租賃合同作為債權債務關系,同時兼具物權特性。對于租賃物屬性分析,有觀點認為適格租賃物需要具備以下幾個特征:(1)租賃物需客觀真實存在;(2)租賃物需可特定化;(3)租賃物應為非消耗;(4)租賃物不存在低價值而高評估的情況;(5)租賃物所有權清晰并能夠轉移。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應為物權客體當中的物,基于物權與知識產權權利屬性的不同,兩者的客體必然不存在包含關系。

  1. 二者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物權客體與知識產權客體同屬私權保護的對象,具有很多的相似之處。物是物權最核心的概念,在物權理論上,能夠成為物權對象的物通常為有形物,需要符合價值性及可支配性的特點,比如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對象與物比較,同樣具有價值性、可支配性,這也是法律給予保護并值得被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因此停留在人大腦中的抽象思想、技巧難以被支配而不能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作品、商標、地理標志這些客體均發(fā)揮著精神功能、提高效益、促進銷售等商業(yè)價值,因此能夠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2. 二者存在本質差異。知識產權客體具有與物完全不同的獨特品格,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具有無形性、創(chuàng)新性的特點。這里無形性是相對有形載體而言的,比如一篇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文章,著作權保護的是其內容表達,而并不及于刊載該文章的載體書籍本身,且文章一經完成,內容可以無限復制、傳播。而這些都決定了知識產權客體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當中買賣關系及租賃關系的對象。兩者在權利客體上是并列關系,我們不能將知識產權可轉讓類比融資租賃中的買賣關系、不能將知識產權利用方式當中的許可使用類比租賃關系,兩者承載了完全不同的權能,具有本質的區(qū)別。知識產權的利用方式與物權中物的權能和利用方式完全不同,因而知識產權客體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能成為融資租賃物的只可能是知識產權產品或載體,例如設備、機械等專利產品,這點并無爭議。

  三、 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本質為知識產權許可

  從合同效力來看,合同有效不等于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正如上文所述,司法實踐中,對于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適格性存不同的觀點。支持的觀點通常都基于“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理論基礎,認為民法典中關于融資租賃合同中并未限制租賃物范圍,并未排除知識產權客體作為融資租賃對象,當事人意思自治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意味著合同不存在無效的理由。筆者認為,支持的觀點只解決了知識產權融資租賃合同中合同效力問題,但并不意味著必然構成了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這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在重慶科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華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重慶杜克高壓密封件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中[2],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未明確專利權等財產性權利不能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故融資租賃合同將專利權等財產性權利設為標的物,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因此本院對于科技擔保公司上訴認為專利權不能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故本案所涉《融資租賃合同》部分無效的理由不予采納!痹诤贤s定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合同當然合法有效,更何況本文開篇即提到從中央到地方均出臺政策鼓勵通過知識產權開展融資業(yè)務。

 。ㄒ唬┲R產權融資租賃實為知識產權許可

  知識產權制度旨在保護權益、促進創(chuàng)新,通過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相應的知識產權權能的方式來實現。權能是權利人為實現權利保護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和方式。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可無限復制的特點決定了權利人對客體的利用方式不需要通過占有的方式,而主要通過賦予權利人自己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以及排除、限制他人利用的方式來實現其價值功能。前者為積極權能,后者為消極權能。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是由兩個合同關系、三方當事人組成的一種復合交易關系,所謂的知識產權融資許可業(yè)務,實則是通過知識產權許可方式進行融資。以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與民法上的租賃的概念相背離。以商標權、專利權作為租賃物的,實際上屬于商標權、專利權的許可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53頁記載:“以收費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單純的軟件作為租賃標的物的,均不應認定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ǘ┲R產權融資租賃本質是“獨家許可+到期權利轉讓”

  融資租賃合同實際是一項交易包含多個合同的現象,在法理上也稱為合同的聯立。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當事人,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形成租賃合同關系。各方當事人追求各自的利益實現,出租人并不關注標的物本身,其關注的是資金融通和獲取租金利益。當知識產權權利出現在融資租賃合同當中時,對應上述交易架構,本質上即許可方(出租人)通過從權利人(出賣人)以受讓方式成為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而與被許可方(承租人)之間形成知識產權許可合同關系,而此種許可一般是獨家許可,被許可方(承租人)具有獨占排他的使用權。而對于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關于標的物租賃到期后轉讓的約定,實則是知識產權轉讓合同關系。

  綜上,雖然政策、監(jiān)管鼓勵和放寬以知識產權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模式,但并不能改變此種業(yè)務本質上成立知識產權許可法律關系的事實。筆者認為,利用傳統(tǒng)融資租賃業(yè)務模式去發(fā)展知識產權在中小企業(yè)中融集資金的功能,是應當被鼓勵的,并且是有利于科技型企業(yè)的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的。但在現有知識產權許可制度能夠規(guī)制的情況下,并無必要將該業(yè)務類型歸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當中。而從理論上來看,將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yè)務歸于傳統(tǒng)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亦是不妥的。

  注釋

 [1]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yè)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客體。

  [2]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終3138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參考文獻

  1. 王坤:知識產權法學方法論,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49-74頁.

  2. 張峣:知識產權可融資租賃的適格性及制度回應,學習論壇,2020年11月第11期.

  3. 宋曉明,劉竹梅,原爽:《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2014年7月.

  4. 黃桂琴,李慧英:融資租賃的法律性質與形式,河北學刊,2010年3月第30卷第2期.

  5. 王劍:融資租賃物范疇厘定及其規(guī)制進路的體系化重思,交大法學,2021年第2期.

  6. 朱煜:論融資租賃的客體范圍,華東政法大學,專業(yè)學位碩士學位論文,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