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租賃物不存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解釋》)第1條第1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痹谌谫Y租賃實務中,“租賃物不存在”是人民法院常見的、認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的原因之一。2022年10月27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8件金融審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4是一件涉及部分租賃物存在、部分租賃物不存在時,能否認定出租人與承租人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案例。下面,申駿律師將對該案作出分享及解讀。

  案情簡介:田某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雙方開展售后回租業(yè)務,劉某、趙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經營需要,租賃車輛登記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但所有權歸某融資租賃公司。同時簽訂《機動車輛抵押合同》約定,將《融資租賃合同》涉及的車輛抵押給某融資租賃公司。某融資租賃公司如約發(fā)放融資款,田某簽署《交車驗收單》,有8臺車輛先后登記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截至訴訟,未查詢到其他12臺車輛的登記在用機動車信息。因田某未依約支付租金,某融資租賃公司起訴要求田某支付全部租金及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劉某、趙某對田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觀點:融資租賃合同兼有融資和融物的屬性,應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度谫Y租賃合同》項下僅有8臺車輛真實存在,另外12臺車輛除《交車驗收單》,無其他證據佐證。判決分別按照融資租賃和借款法律關系計算田某給付款項的數額,劉某對田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事人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律師解讀:在融資租賃司法實踐中,如果租賃物不存在,或者租賃物存在明顯低值高估情況的,人民法院一般將認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前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并較有可能認定出租人與承租人構成借貸法律關系。此外,根據申駿律師代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經驗,如果租賃物存在一定程度的低值高估,但不存在明顯低值高估情況的(例如租賃物的實際價值為70萬元,但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了100萬元的融資本金),此時出租人仍然面臨較高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無法成立的敗訴風險。

本案例的特殊之處在于,《融資租賃合同》項下超過50%的租賃物并不存在,但仍然有部分租賃物存在,且真實存在的租賃物可以特定化。人民法院據此認定就真實存在的租賃物部分而言,出租人與承租人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就不存在的租賃物部分而言,出租人與承租人構成借貸法律關系。

  但本案例畢竟只是天津地方個案,對于其他法院并不具有約束力,各法院對類似問題也可能存在不同觀點。例如,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20)滬0115民初4804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如果租賃物部分真實而部分不真實的,若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真實性及權屬未盡到審慎注意的,仍應認定為“名為租賃實為借貸”。因此對于出租人而言,在僅有部分租賃物不存在的案件中,出租人仍然可能面臨整個融資租賃合同都被定性為借貸法律關系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