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資租賃業(yè)務領域,在出租人與承租人履行一份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出租人基于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與另一出租人開展“融資租賃交易”的業(yè)務形態(tài)較為常見,不少從業(yè)人員將上述交易模式稱為“轉租賃”交易。目前,上海、北京已陸續(xù)有法院認定兩家出租人之間的交易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部分地區(qū)的監(jiān)管部門也不認可該等交易合規(guī)性。

  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出租人已經關注到上述交易模式存在的合法合規(guī)性風險并不再開展此類交易;另一方面,基于資產規(guī)模及業(yè)務拓展的需要,出租人仍然在尋找可以實現(xiàn)出租人資金融通、租賃資產規(guī)模增長的其他交易模式。

  實務中,代替上述交易方式的操作方案主要包括兩種:第一種,通過保理交易模式,由保理人受讓出租人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產生的租金債權;第二種,通過資產轉讓模式,由新的出租人受讓原出租人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產生的租賃物權、租金債權以及其他的權利。就上述兩種交易方案涉及的合法合規(guī)性問題、交易中的注意事項等,我們將分兩篇文章做出討論。本文將就保理人受讓融資租賃租金債權應注意的六大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一、在有追索權交易方式下保理人可能需要向出租人返還交易差額

  《民法典》第766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比绻@砣艘杂凶匪鳈喾绞绞茏屪饨饌鶛嗟,且保理人支付的保理本金小于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剩余未付租金的,可能出現(xiàn)保理人最終收到的租金扣減保理本金、保理利息后仍然存在差額的情況。根據(jù)《民法典》第766條的規(guī)定,該等差額應當由保理人向出租人返還。

  由于《民法典》并未就差額的返還時間進行規(guī)定,為了最大化保障保理人的利益,保理人可以在保理合同中對差額返還的時間、條件作出約定。例如,僅在保理人全額回收了保理本金、保理利息、保理合同項下的違約款項以及其他保理合同項下的應收款項,且保理人收到的租金扣減上述款項后仍存在余額的情況下,保理人將差額以不計息的方式在保理合同期末向出租人返還。

  二、在租金債權發(fā)生轉讓的通知送達承租人之前,債權轉讓對承租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考慮到融資租賃交易的穩(wěn)定性、客戶維護需要,出租人與保理人之間轉讓租金債權的交易可能不會通知承租人,即租金債權以暗保理交易方式進行轉讓。

  《民法典》第546條第1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睋(jù)此,如果租金債權以暗保理交易方式進行轉讓的,在租金債權發(fā)生轉讓的通知送達承租人之前,債權的轉讓將不對承租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僅在保理人與出租人之間相對有效。

  因此,在暗保理交易方式下,建議保理人至少關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1.考慮在不聯(lián)系承租人的情況下,如何確認融資租賃交易尤其是租賃物的真實性問題。

  2.如果保理人無法在保理合同項下按期足額回收保理本息的,保理人是否可以取得承租人的有效聯(lián)系方式,將暗保理交易轉化為明保理交易。

  三、關注融資租賃合同變更可能對保理合同產生的影響

  《民法典》第765條規(guī)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xié)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如上述第二部分的分析,如果保理人受讓租金債權的保理交易以暗保理方式開展的,保理人需要考慮因承租人的資金安排、利率調整等原因導致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金的金額、支付時間發(fā)生變化時,保理合同是否需要進行相應變更,出租人是否應當事先通知保理人,保理人是否準許出租人與承租人協(xié)商變更租金等問題。

  如果保理人受讓租金債權的保理交易以明保理方式開展的,出租人、承租人在未經保理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支付金額、期限的,而該等變更將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則該等變更不對保理人發(fā)生效力。

  綜上,建議保理人充分考慮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可能產生的租金金額、支付時間的變更問題,并在保理合同中對發(fā)生變更時保理合同的處理方式作出明確約定。

  四、關注租賃物的適格性,將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成立列為應收賬款債權人在保理合同項下的違約事項

  在融資租賃實務中,租賃物不適格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無法在訴訟中被確認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租賃物存在瑕疵導致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交易在訴訟中被認定為“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收取的債權本息金額可能減少,進而導致保理人無法根據(jù)保理合同約定,足額回收保理本金。

  此外,《上海市商業(yè)保理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0條規(guī)定:“商業(yè)保理公司不得有以下行為或經營以下業(yè)務:……(四)基于不合法或不真實的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jù)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因借貸或投資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收益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yè)務……”據(jù)此,部分地區(qū)的商業(yè)保理公司不能受讓基于借貸法律關系形成的應收賬款。

  因此,保理人受讓租金債權前,應當對租賃物的適格性問題予以關注,并將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成立列為應收賬款債權人在保理合同項下的違約事項。考慮在相應違約情形出現(xiàn)時,采取解除保理合同、要求出租人返還保理人未獲受償保理本金,并要求出租人按照保理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用等救濟措施。

  五、關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是否存在手續(xù)費或類似費用的交易安排

  劉貴祥大法官在《關于金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的理念、機制和法律適用問題》一文中指出:“金融機構違反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國務院相關部門發(fā)布的政策規(guī)定,超出國家金融監(jiān)管政策規(guī)定收取利息的,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無效;違規(guī)向中小微型企業(yè)收取貸款承諾費、法人賬戶透支業(yè)務承諾費、銀行承兌匯票敞口管理費、資金管理費、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禁止或限制收取的費用,或者在發(fā)放貸款時強制搭售保險收取高額服務費用等變相增加企業(yè)隱性融資成本的,應當認定無效。三是,違規(guī)收取的利息和費用的處理。對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違規(guī)收取的利息和費用,借款人主張依照《民法典》第561條、第670條的規(guī)定沖抵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鄙虾5貐^(qū)人民法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最新的裁判觀點認為,只要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出租人與承租人關于手續(xù)費(或類似性質的款項,下同)的相關合同約定將被認定為無效約定,人民法院將就出租人收取的手續(xù)費抵扣承租人欠付的款項:(1)出租人無法就收取的手續(xù)費已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內容進行舉證的;(2)雖然出租人提供了相關的證據(jù),但出租人提供服務內容屬于出租人開展融資租賃交易必須提供的服務范圍的(策劃融資方案、業(yè)務咨詢、行業(yè)競爭分析、流程優(yōu)化改進、財務規(guī)劃咨詢、管理咨詢、起草合同文本、籌集融資資金等均屬于出租人開展融資租賃交易必須提供的服務)。

  由于融資租賃實務中,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收取手續(xù)費或單獨簽署咨詢服務協(xié)議收取手續(xù)費的交易安排較為普遍,保理人受讓租金債權時,建議關注出租人收取手續(xù)費可能面臨的訴訟風險。如果出租人已經向承租人收取過手續(xù)費的,建議保理人采取以下交易安排之一予以應對:

  1.在根據(jù)租金債權確定保理本金時,將出租人收取的手續(xù)費直接在保理本金中予以扣減。

  2.要求出租人就已經收取的手續(xù)費向保理人支付對應金額的保證金,并在保理合同中約定,如果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手續(xù)費約定在訴訟中被確認無效的,則保理人有權沒收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或以保證金沖抵保理人未能回收的款項。

  3.在與出租人開展保理交易前,要求出租人就手續(xù)費的交易進行調整。

  六、關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是否存在保證金的交易安排

  《民法典》第547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币虼,如果出租人向保理人轉讓的租金債權對應的融資租賃合同存在保證金交易安排的,由于保證金屬于擔保承租人租金支付的、具有擔保屬性的款項,保證金屬于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從權利。理論上,出租人向保理人轉讓租金債權的,相應的保證金也應當一并轉讓予保理人。

  實務中,可能存在部分出租人為了獲得更多的融資,故意不向保理人披露融資租賃合同存在保證金交易安排的情形。保理人在受讓租金債權時,建議通過核對出租人支付租賃本金的交易流程、要求出租人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是否存在保證金交易安排問題作出承諾等方式,核查出租人是否在融資租賃交易項下收取了保證金。

  如果融資租賃交易項下存在保證金交易安排的,保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對保理合同進行調整:

  1.要求出租人將已經收到的保證金轉付予保理人。如果進一步考慮操作的便利性,保理人可以在保理合同中約定,保理人在向出租人支付保理本金時,可以將部分保理本金與出租人應向保理人轉付的保證金互相沖抵。

2.在保理合同中約定,如果承租人主張保證金與應付租金互相沖抵,導致保理人有權收取的租金債權金額減少的,出租人應當就該等差額予以補足。

  除上述問題外,保理人受讓租金債權時,還需要關注保理合同項下保理本金回收進度與租金收取進度的一致性問題;是否在保理合同項下約定出租人代保理人收取租金后向保理人進行轉付;是否要求出租人更換保理人指定的銀行賬號作為租金回收的賬號并對該賬號進行監(jiān)管等問題。限于文本篇幅,筆者不再就上述問題展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