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引入租賃保證金的交易安排,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釋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融資租賃項目的內部收益率。因此,在融資租賃交易實務中,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賃保證金的交易形態(tài)較為常見。但是,不論是合規(guī)監(jiān)管層面關于出租人能否在租賃本金中內扣租賃保證金的問題,還是法律理論層面關于租賃保證金是否屬于金錢質押、出租人是否對保證金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或是訴訟層面租賃保證金沖抵承租人欠付款項的時間、沖抵后承租人是否負有補足義務等,均存在一定爭議。此外,結合筆者代理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最新裁判觀點,出租人在訴訟中主張沒收租賃保證金的訴訟請求也面臨一定的敗訴風險。

  文本將以問答形式,就融資租賃交易中涉及的以下租賃保證金問題進行解答:

  問題一:租賃保證金是金錢質押嗎?出租人是否對租賃保證金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問題二:出租人支付租賃本金時,從租賃本金中內扣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賃保證金的交易安排是否合法有效?

  問題三:如果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發(fā)生違約情形時,出租人有權沒收租賃保證金不予返還,該等約定是否有效?能否在訴訟中被支持?

  問題四: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保證金的抵扣順序的,租賃保證金應當先抵扣逾期利息還是先抵扣租金?

  問題五:如果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就租賃保證金沖抵承租人逾期款項后承租人應當補足租賃保證金,就承租人未予以補足的租賃保證金部分,出租人能否主張相應的逾期利息?

  問題六:其他債權人是否有權查封租賃保證金?

  問題一:租賃保證金是金錢質押嗎?出租人是否對租賃保證金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筆者認為,租賃保證金本質上是借助抵銷制度保障融資租賃債權的實現(xiàn)的交易安排。但由于租賃保證金在支付安排、資金運用方面的特殊性,融資租賃交易中的租賃保證金一般不構成法律上的保證金質押,即出租人對保證金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認為:“保證金質押的特定化,要求保證金內的資金特定化和賬戶特定化,通過開立保證金賬戶這一特定形式,與出質人的其他財產(chǎn)予以區(qū)分,同時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能夠專款專用,款項的存入和扣劃均系用于擔保債權的償還或者在擔保債權被償還之后退還給出質人!保ㄗ罡呷嗣穹ㄔ好袷聦徟械诙ブ骸蹲罡呷嗣穹ㄔ好穹ǖ鋼V贫人痉ń忉尷斫馀c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80頁)從租賃保證金的交易方式而言,并不符合法律上關于保證金質押特定化的要求。

  具體而言,如果租賃保證金由承租人交付給出租人的,實務中出租人收取租賃保證金的賬戶并非為某個承租人專門開立的保證金賬戶,甚至可能用于其他款項的支付、收取,賬戶使用功能上明顯存在混同。更重要的是,出租人實際收取了租賃保證金后,不僅不可能將該租賃保證金存入特定的保證金賬戶或通過其他方式與承租人或出租人的其他財產(chǎn)進行區(qū)分,出租人也無法參照銀行對保證金的管理實現(xiàn)專款專用要求,反而可能繼續(xù)用于其他日常經(jīng)營,或用于支付其他融資租賃項目中的租賃本金。顯然,此種租賃保證金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

  如果租賃保證金由出租人在發(fā)放融資款時“內扣”,“內扣”的方式就直接發(fā)生了租賃保證金與承租人收到的租賃本金混同現(xiàn)象,或者租賃保證金仍在出租人的銀行賬戶內,與出租人的其他資金混同。因此,此種租賃保證金亦不符合保證金特定化的要求。

  盡管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70條第3款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保證金并非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設立,或者不符合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債權人主張就保證金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當事人依照法律的?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主張權利。”據(jù)此,出租人與承租人如約定“租賃保證金在承租人發(fā)生租金或其他款項逾期支付時,可用于抵充逾期款項”,該等合同約定應屬合法有效。

  問題二:出租人支付租賃本金時,從租賃本金中內扣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賃保證金的交易安排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成立,且出租人與承租人就租賃保證金抵扣租賃本金問題已經(jīng)通過合同約定達成了合意的,在融資租賃合同產(chǎn)生爭議后,法院一般情況下將確認從租賃本金中“內扣”租賃保證金不影響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成立,也不影響出租人主張租金債權。

  具體而言,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下,出租人負有向承租人支付租賃本金的義務,承租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則負有向出租人支付租賃保證金的義務!睹穹ǖ洹返568條第1款(對應《合同法》第99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jù)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除外。”據(jù)此,出租人、承租人就互負的款項支付義務進行抵銷的,符合法定抵銷權的規(guī)定,該等抵銷合法有效,不屬于借貸法律關系下出借人預先扣除借款本金的情形。

  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交易存在“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情形的,法院將以承租人實際收到的凈本金金額作為出租人可以主張的計息本金基數(shù),即租賃保證金將從合同約定的本金中扣除。

  具體而言,在大部分融資租賃交易中,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保證金作為承租人為擔保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具有擔保性質的款項使用。但如前文分析,租賃保證金一般不屬于法律層面的保證金質押。因此,如果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能成立的,基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的租賃保證金用于抵扣逾期租金的合同約定同樣無法成立。由于大部分融資租賃合同不會就合同被認定屬于“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時的保證金如何處理問題作出約定,承租人不再負有向出租人支付保證金以擔保借貸法律關系項下債務履行的義務。相應地,出租人不能依據(jù)《民法典》第568條第1款的規(guī)定行使法定抵銷權并從本金中扣除保證金。

 問題三:如果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發(fā)生違約情形時,出租人有權沒收租賃保證金不予返還,該等約定是否有效?能否在訴訟中被支持?

筆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關于“出租人有權沒收租賃保證金不予返還”的約定,本質上屬于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結合實務中大部分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內容分析,“出租人有權沒收租賃保證金不予返還”實際上包含兩層意思:第一,承租人發(fā)生融資租賃合同違約行為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第二,基于債權債務的抵銷規(guī)則,出租人主張就承租人支付的租賃保證金(租賃期末出租人應當返還承租人)與上述違約金互相沖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三]》一書關于融資租賃租金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對于融租租賃公司收取的租金以及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計超過承租人融資數(shù)額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746頁)因此,如果出租人主張的違約金、租賃利息等款項合計未超過年利率24%的,基于“出租人有權沒收租賃保證金不予返還”的約定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上述約定似乎有效。

  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不乏人民法院支持出租人主張沒收租賃保證金的案例。例如,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民終73號、上海金融法院(2019)滬74民初121號等案中,出租人關于沒收租賃保證金的訴訟請求均被支持。

  但據(jù)筆者所了解,即使融資租賃合同中對沒收保證金已有明確約定,近期部分法院的判決仍然未支持出租人提出的沒收保證金的主張,對此情況值得特別注意。(相關案例尚未公開,故本文暫無法引用)需要注意的是,訴訟實務中,出租人除了提出關于沒收租賃保證金的訴訟請求外,通常一并主張就承租人欠付的租金計收逾期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可能參照《民法典》第588條關于違約金與定金競合的規(guī)定,認為出租人同時主張沒收租賃保證金與逾期利息加重了承租人的債務負擔,有違公平原則,進而要求出租人在租賃保證金與逾期利息兩個訴訟請求中做出選擇。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shù)額的損失。

  筆者認為,考慮到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時,對出租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審查日趨嚴格,且人民法院可能采用公平原則平衡承租人發(fā)生融資租賃合同違約情形時出租人有權主張的債權金額。建議出租人考慮及時調整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將租賃保證金的功能調整為沖抵承租人逾期欠付的款項為妥。

  問題四: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保證金的抵扣順序的,租賃保證金應當先抵扣逾期利息還是先抵扣租金?

  如果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保證金的抵扣順序的,筆者認為可參照適用《民法典》第560條之規(guī)定,優(yōu)先抵扣先到期的債務,同時到期的優(yōu)先抵扣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shù)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yōu)先履行已經(jīng)到期的債務;數(shù)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W钌俚膫鶆;均無擔;蛘邠O嗟鹊,優(yōu)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如果承租人的債務有主債務和利息或費用之分的,則可參照適用《民法典》第561條之規(guī)定,先抵扣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再抵扣利息、罰息或違約金,最后再抵扣租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條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但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中也有人民法院認為應根據(jù)公平原則,將租賃保證金優(yōu)先抵扣未付租金。例如,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2015)濱民初字第1606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關于保證金的抵扣順序,《保證金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法院認為,根據(jù)公平原則,宜首先抵扣未付租金,故承租人已經(jīng)支付的保證金60000元從未付租金中扣除后,未付租金總額為465082.25元。

  因此,從避免合同爭議的角度而言,建議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發(fā)生欠款時,租賃保證金的沖抵順序。

  問題五:如果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就租賃保證金沖抵承租人逾期款項后承租人應當補足租賃保證金,就承租人未予以補足的租賃保證金部分,出租人能否主張相應的逾期利息?

  關于該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筆者整理部分法院采用的裁判觀點如下,供讀者參考:

  第一種觀點認為,因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將保證金抵扣租金后,出租人有權根據(jù)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承擔因未補足的保證金產(chǎn)生的違約金,但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后,不再適用補足保證金約定。例如,在上海金融法院(2020)滬74民初3458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按照約定,保證金抵扣后,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發(fā)出《補足保證金(押金)通知書》,告知承租人保證金抵扣事宜并要求承租人及時補足已抵扣保證金,如承租人遲延補足保證金,則出租人有權就未補足金額按日萬分之五收取違約金,直至全部保證金補足之日止。但出租人采取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約定的救濟措施提前終止合同的,則不再適用承租人補足保證金。

  第二種觀點認為,因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將保證金抵扣租金后,出租人有權根據(jù)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自負有保證金補足義務之日起,至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屆滿之日期間的保證金占用利息。例如,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1民終1359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珠江礦業(yè)公司將部分保證金用于支付租金后,依約應盡快補足保證金。某融資租賃公司請求珠江礦業(yè)公司從保證金退還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標準支付保證金占用利息,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在合同期滿后某融資租賃公司未再要求珠江礦業(yè)公司補足保證金,珠江礦業(yè)公司亦無需再補足保證金,而是承擔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逾期違約金的責任。因此,珠江礦業(yè)公司的保證金補足義務應截止至合同期滿之日,故保證金占用利息的計算時間應截止至合同期滿之日。一審法院認定保證金應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忽略了珠江礦業(yè)公司已不存在補足保證金的合同義務,本院予以糾正。

  問題六:其他債權人是否有權查封租賃保證金?

  《人民法院、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網(wǎng)絡執(zhí)行查控工作規(guī)范》(法〔2015〕321號)第3條第12點第1款規(guī)定:“有權機關、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對被執(zhí)行人銀行賬戶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chǎn)享有質押權、保證金等優(yōu)先受償權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所登記的優(yōu)先受償權信息在查詢結果中載明。執(zhí)行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金融機構反饋查詢結果中載明優(yōu)先受償權人的,人民法院應在辦理后五個工作日內,將采取凍結措施的情況通知優(yōu)先受償權人。優(yōu)先受償權人可向執(zhí)行法院主張權利,執(zhí)行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審查處理期間,執(zhí)行法院不得強制扣劃!笨梢,就屬于金錢質押性質的保證金而言,人民法院雖然不得扣劃,但亦有權實施凍結措施。

  此外,依據(jù)《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案件規(guī)范|編注第二版|》關于“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的整理內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劃的保證金類財產(chǎn)包括:期貨交易所會員的期貨保證金、期貨公司客戶的期貨保證金、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結算擔保金、旅行服務質量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信用證開證保證金。

  如前文分析,租賃保證金通常不滿足財產(chǎn)特定化的要求,不屬于可以主張優(yōu)先權的金錢質押。因此,如果存放于出租人處的租賃保證金發(fā)生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凍結、扣劃情形的,出租人提出的執(zhí)行異議可能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限于文本篇幅,關于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保證金的約定注意事項問題,以及其他關于租賃保證金的實務問題,文本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