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融資租賃物的價值通常都比較大,為了減少風險,降低損失,當事人都會對租賃物進行投保! 
  在租賃物交付之前,應由出租人和供應商根據(jù)買賣合同的約定對標的物進行投保,通常約定是由出租人投保,因為一般情況下交付前的風險通常約定是由出租人承擔的。在標的物交付后,通常是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義并負擔費用對租賃標的物投保,出租人亦可自行投保,將投保費計入租賃費用并計入租金總額,由承租人最終負擔。  
  保險金額可以為合同所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金或標的物成本價,這樣在發(fā)生意外滅失的情況下,承租人實際向出租人承擔的應只是保險余額不足的部分! 
  保險期限一般為自交費日起至標的物的租期期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