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朝民(商)初字第48105號
            原告德融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富特西一路477號2層B43室。
            法定代表人李桂屏,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米閱軍,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霜,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范小群,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
  原告德融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融公司)與被告范小群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增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德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閱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范小群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德融公司起訴稱:范小群向德融公司申請融資購車,在通過審核后,于2014年7月9日與范小群簽署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以售后回租形式,德融公司向范小群提供167600元車輛購置融資款,車輛所有權歸德融公司所有,德融公司將車輛租給范小群,范小群按期支付租金,租期屆滿范小群支付全部租金后,車輛所有權轉移至范小群名下;合同約定租金總額204751.95元,租期期限為36個月,每期租金5687.55元。范小群在獲得融資車輛后,僅支付了一期租金,剩余租金未按約向德融公司支付,經多次催收后仍不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F德融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范小群一次性支付合同項下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199064.25元,逾期罰息221.81元,未付租金總額20%的違約金39812.8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范小群未出庭應訴,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9日,甲方德融公司(出租人)與乙方范小群(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乙方已與銷售商簽署購車合同并已支付購車首付款,乙方希望將購車合同項下的車輛以售后回租方式向甲方進行融資,融資用途為向銷售商支付購車余款,融資金額為167600元;甲方同意在符合融資租賃合同全部條款的前提下,根據乙方的要求向其購買車輛后,再將所購車輛回租給乙方使用,乙方依約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項;租賃物車輛品牌為一汽馬自達,型號為阿特茲2.5L尊崇版,生產廠商為一汽轎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商為廣西鑫廣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車輛顏色為魂動紅,發(fā)動機號為30340243,車架號為×××;2014年7月9日為交付日,即起租日;租賃期間為自起租日起36期;首期租金為71900元;基本租金總額為204751.95元,每期租金為5687.55元;乙方應于2014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每月15日為基本租金還款日;逾期罰息利率為逾期款項總額*0.05%(日利率)*逾期天數;售后回租是指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甲方同意向乙方購買其合法擁有的租賃物,再將租賃物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租賃物,并從甲方處回租租賃物;租賃本金指甲方為購買租賃物所支付的價款總額,與購車余款金額相同;首期租金指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第一筆租金,與首期車款金額相同,首期租金不包含租賃利息;基本租金指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后,在租賃期限內應當向甲方支付的剩余各期租金,該部分租金包含租賃利息;逾期租金指因乙方未按照核心條款列明的還款日及還款金額履行還款義務,而產生的租金;罰息指因逾期支付當期租金,乙方對逾期租金按照日萬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方支付的款項;乙方確認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前或同時,已經與銷售商簽訂了購車合同,并支付了購車首付款,同時取得了車輛的完全所有權,銷售商確認已經配合乙方取得了車輛的完全所有權;融資租賃合同系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購買購車合同項下的車輛,并將所購車輛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依約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項;自租賃物交付之時,該車輛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由乙方承擔;銷售商按購車合同的約定將車輛交付給乙方后,乙方應將車輛轉讓并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給甲方,以代替現實交付,同時視為甲方已將車輛作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交付并出租給乙方使用,兩項交付同時完成,所交付的車輛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還款方式為授權銀行扣款,乙方應于每月還款日前,將當期租金支付至上述扣款賬戶,以便銀行代扣當期租金,遇到還款日為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的,乙方應提前至還款日前的最后一個工作日支付租金;扣款賬戶余額不足,將導致銀行不能成功扣劃租金,乙方需承擔由此產生的逾期租金等各項應付款;在租賃期內,如租金以人民幣計收,且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則甲方有權對租金做出相應的同方向比例的調整,相應租約項下的租金調整日為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之日后相應的第一個租金支付日,乙方應按照調整后的還款金額向甲方履行租金償還義務;乙方逾期支付融資租賃合同項下任何租金、所定損失金或其他任何應付款項時,應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甲方支付從到期日到實際支付日期間產生的逾期罰息;甲乙雙方確認并同意,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所有權自乙方交付車輛之日起轉由甲方擁有;自交付日起,租賃物的所有權全部且不可分割的屬于甲方,乙方不得將租賃物銷售、轉讓、轉租、抵押給第三方或將租賃物用作投資或有其他侵犯甲方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行為,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轉租租賃物;乙方在租賃期限內對租賃物有充分和排他的占有權及與之不可分割的使用權和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自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上牌之日起5日內,乙方必須配合甲方辦理完畢租賃物的抵押登記手續(xù),乙方為抵押人,甲方為抵押權人,相關權證原件由甲方保管,乙方配合甲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系經甲方授權,雙方對此予以確認;租賃期限屆滿后,由乙方留購租賃物,即乙方在付清本合同項下應付的所有款項,并支付名義留購價款后,甲方將租賃物所有權以當時的狀態(tài)轉讓給乙方;甲方向乙方出具《車輛所有權轉移證明書》后,即視為甲方履行了轉讓租賃物的交付義務,同時,甲方應向乙方返還保單復印件、車輛登記證原件、購車發(fā)票原件,在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乙方時,甲方不對租賃物交付時的狀態(tài)承擔任何責任;如乙方未能按時足額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視為乙方違約;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按時向甲方支付租金,則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罰息,罰息的計算方式為:罰息=逾期租金*0.05%*逾期天數;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并經甲方催收后仍不履行還款義務的,甲方有權收回或直接收回租賃物,暫時中止乙方對租賃物的使用,由此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如發(fā)生乙方違約情形,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方式進行救濟,并有權向乙方追索甲方因執(zhí)行或保護本合同項下甲方權利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1、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逾期罰息、違約金(按照合同項下未付租金總額的20%)及其他應付款項,并要求乙方承擔甲方因追索上述金額而支出的所有費用;……4、解除合同,立即收回并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并要求乙方承擔甲方因此產生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已到期未付租金、逾期罰息、違約金(按照合同項下未付租金總額的20%)、因追索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在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有權向合同簽訂地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與融資租賃合同同時簽署的還有以下文件:1、范小群簽署的授權德融公司使用個人信息的《同意書》;2、租賃物交付清單;3、租金支付表;4、車輛品牌、發(fā)動機號及附屬物明細;5、機動車抵押合同。
            同日,范小群作為買方與賣方廣西鑫廣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廣達公司)簽署購車合同,約定:產品名稱為阿特茲,規(guī)格型號為2.5L尊崇版,單價為217800元,保險1年為3085元,購置稅為18615元,合計239500元;自簽訂購車合同之日起五日內,買方向賣方交付訂金3000元;買方通過賣方的審查后,賣方通知買方支付首付款及GPS費用等其他費用,其中,首付款為產品總金額的30%,即71900元;買方應在接到賣方付款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上述首付款與其他費用兩項總計金額付至賣方指定賬戶;購車款余額167600元,及產品總金額的30%,買方申請辦理融資租賃業(yè)務,由買方授權合作融資機構按照購車合同及買方與合作融資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將剩余車款發(fā)放至賣方指定賬戶,對本條約定賣方表示同意。購車合同附件為隨車清單及車輛交接確認單。
            上述合同簽訂后,范小群交納了購車首付款71900元,并向德融公司提交付款申請書,載明:因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因融資租賃業(yè)務需要,現范小群向德融公司申請將主合同項下融資租賃款項共167600元付款至鑫廣達公司制定賬戶。2014年7月11日,德融公司向鑫廣達公司匯款167600元。2014年7月10日,范小群為所購買車輛辦理了以德融公司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機動車登記牌號為桂A7F623。
            嗣后,在《融資租賃協議》的履行過程中,范小群僅履行了一期還款義務,自2014年9月15日出現逾期付款的情形。截止至起訴之日,范小群尚欠已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共計199064.25元,逾期罰息221.81元。
            另查,德融公司為臺港澳與境內合資企業(yè),其經營范圍中包括融資性租賃業(yè)務。
            上述事實,有德融公司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及附件、購車合同及附件、購車發(fā)票、稅票、機動車抵押合同、機動車抵押登記證書、付款申請書、業(yè)務放款通知函、國內跨行大額匯款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德融公司與范小群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以售后回租的方式明確了雙方形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德融公司將租賃設備交付至范小群已履行了合同義務,范小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租金。因范小群遲延付款,德融公司有權要求范小群繼續(xù)履行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項下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依據合同約定,范小群未按期足額支付租金,還應當給付逾期罰息,故德融公司要求范小群給付逾期罰息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約定范小群應就未付租金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故德融公司要求范小群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范小群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范小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德融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十九萬九千零六十四元二角五分及逾期罰息二百二十一元八角一分;
            二、被告范小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德融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三萬九千八百一十二元八角五分。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四百四十四元,由被告范小群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增輝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呂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