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單融資租賃

  也稱“直接租賃”或“傳統(tǒng)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的選擇意愿購買租賃物,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約支付每期租金,期滿結束后以名義價格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并負責維修和保養(yǎng)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的責任,設備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2)轉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中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yè)務。在轉租賃業(yè)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第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第一出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轉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區(qū)別在于,轉租人并非是該項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資人及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對租賃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是因為它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作為承租人受讓了這些權利。而且,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它有權將這些權利向第三人轉讓。轉租人同最終承租人的區(qū)別在于,它并非是為了占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而承租租賃物件。它承租租賃物件的目的是為了能向第三人轉讓對該租賃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

  轉租賃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以下各點:

  第一,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該也是同一的。但是,無論如何,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不得遲于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

  第三,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期屆滿時租賃物件的歸屬(.留購、續(xù)租或收回)的約定必須統(tǒng)一。

  這種業(yè)務方式一般在國際間進行。在做法上可以很靈活,有時租賃公司甚至直接將購貨合同作為租賃資產簽訂轉租賃合同。這種做法實際是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租賃公司作為第一承租人不是設備的最終用戶,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賃物件的折舊。

  (3)回租式融資租賃

  又稱“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yè)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yè)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企業(yè)會計準則一租賃》中專門有一節(jié)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條對回租交易的會計處理作了規(guī)定。

  回租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融資租賃交易方式,這種方式在我國也己被廣泛采用。在實務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資租賃交易一樣,也是由買賣交易和租賃交易這兩項互為條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構成的。也就是說,先是由融資性租賃么司以買入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企業(yè)訂立買賣合同(或稱“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購買企業(yè)自有的某實物財產(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為是“固定資產”,在《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規(guī)定為是“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在該買賣合同中,該融資性租賃公司的責任是支付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價款,其權利是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與此同時,該融資性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企業(y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將上述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企業(yè)。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責任是,在規(guī)定的租賃期間內,向承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通過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權利,其權利是收取租金。

  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貨物必須是該企業(yè)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財產,當然,更不能是正在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或已列入企業(yè)破產財產的財產。為了確認這一點,通常需要通過某種確認產權的程序,例如,該財產所有權的公證等;其次,作為企業(yè)的固定資產,其出售還需要有一定的批準程序。例如,對于國有企業(yè)而言,需有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上述買賣交易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須有一個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值依據(jù)作為參考,例如該財產的賬面殘值或經(jīng)合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等。

  由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時發(fā)生的。不存在通常貨物買賣中的物的流動。從法律上講,認定某項交易是以回租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的依據(jù),不僅是上面說的契約性文件,而且還包括對該項交易的公證和在我國的物權立法完善后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據(jù)生效的契約性文件認定某項交易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況下,他們還要根據(jù)承租人對該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據(jù)是否辦理了公證的程序,來把回租交易同變相拆借區(qū)別開來。

  就會計處理而言,在進行回租之前,某實物財產在企業(yè)的財務報表中是其司定資產的一部分。在進行回租之后,該實物財產從其固定資產中扣除,其固定資產的價值相應減少。與此同時,由于取得了出售價款,該企業(yè)的流動資產中的現(xiàn)金或銀行存款相應增加,該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資產的減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資租賃項下的租入資產,列為“融資租賃項下的固定資產”管理。該資產的價值構成該企業(yè)的總資產的一部分,可依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特別規(guī)定提取折舊。與之對應的,是在該企業(yè)的負債欄內,增加一筆應付租金.

  (4)委托租賃

  委托租賃的是指沒有租賃經(jīng)營權的企業(yè),委托有租賃經(jīng)營權的企業(yè)完成一筆租賃業(yè)務。這里所說的受托人,就是獲準具備經(jīng)營融資租賃業(yè)務資格的法人,無論批準其設立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對外貿易經(jīng)濟合作部。因此,它同時又必定是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根據(jù)《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即,金融租賃公司“可接受法人機構委托租賃資金”則顯然,金融租賃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訂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該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調整的同時,優(yōu)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調整。規(guī)范的委托租賃,是一種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動。

  這里面絲毫沒有借貸的概念,當然更談不上“變相”與否。把委托租賃視為變相拆借,是不適當?shù)摹V猿霈F(xiàn)了委托租賃這一用語,僅僅是為了說明,在此類業(yè)務中出租人所運用的資金的來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擔此類資金運用的風險,也不享有此類資金運用的利益。一般企業(yè)利用租賃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特性,享受加速折舊,規(guī)避政策限制。電子商務租賃也是依靠委托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臺的。

  (5)杠桿租賃

  又稱“借款租賃”,也叫“衡平租賃”。杠桿租賃也是信托同融資租賃的結合運用。杠桿租賃同委托租賃的區(qū)別在于:(1)在杠桿租賃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擔融資風險,只是所承擔的是租賃融資額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風險;(2)在杠桿租賃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個,而是有若干個;(3)出資人的動機不同。除了上述區(qū)別外,兩者的法律關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類似的。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一種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干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出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余部分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余做法與簡單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隨之增大。

  操作規(guī)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于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6)共享式結構化租賃

  又叫“分成租賃”或“變動租金租賃”。是把租金收入和設備使用收益相聯(lián)系的一種租賃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繳納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營業(yè)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的部分風險和報酬。

  關于這種租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論界是有分歧的。中國金融協(xié)會融資租賃分會副會長裘企陽認為,共享式結構化租賃的租金既然是隨機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極而言之,在承租人經(jīng)營失敗時,甚至可能無。在這樣的條件下,該項交易還能將隨附于租賃物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視為是向承租人實質性地轉移的嗎?當然不能。既然不能,這種交易還能視為是融資租賃交易嗎?顯然也不能。

  因為在《企業(yè)會計準則》中明確規(guī)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但是,如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規(guī)定,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并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的第243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jù)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法律特意賦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權利,旨在為靈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間。這可參考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的解釋“但目前國際和國內融資租賃領域,除保留傳統(tǒng)的國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來愈多地采用靈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適應日趨復雜的融資租賃關系和當事人的需要。最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事人經(jīng)常根據(jù)承租人對租賃務的使用或者通過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來確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時,共享式結構化租賃也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一一租賃》中對融資租賃的確認標準。比如其租賃期再設備使用壽命的75%以上。的確,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既有租賃的性質又有投資的性質,不過,根據(jù)相應法規(guī)標準判別,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應該屬于融資租賃。

  還有另一種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出租人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設備出租給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獲得租金和股東權益作為投資回報的一項租賃交易。簡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為租金的一種租賃形式。

  (7)綜合租賃

  它擴展了融資租賃的內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務外還提供經(jīng)營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服務,租賃的收益因此擴大而風險因此減少,使租賃更顯露服務貿易特征。完成這項綜合服務需要綜合性人才,因此也體現(xiàn)知識在服務中的重要位置,綜合租賃的發(fā)展,將成熟的租賃行業(yè)帶入知識經(jīng)濟時代。

  (8)創(chuàng)新租賃

  租賃在中國,已經(jīng)進入第三個發(fā)展階段,即:創(chuàng)新租賃。它是以保障租賃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時,將風險分散到當事人中間。具體做法靈活多變。實際上,它己經(jīng)將傳統(tǒng)融資租賃和經(jīng)營性租賃結合起來,發(fā)展成現(xiàn)代租賃。由于需要創(chuàng)新,因此每個項目的做法都會有所不同。創(chuàng)新是現(xiàn)代租賃業(yè)務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