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guī)定:
  一、政策內容及適用范圍
  (一)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企業(yè)、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tǒng)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fā)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guī)定。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yè)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國內生產企業(yè)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海洋工程結構物范圍、退稅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yè)的具體范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不包括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