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金融機構作為中小企業(y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在簽訂和履行中小企業(yè)融資租賃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中小企業(yè)融資租賃合同的簽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出租人應注意審查承租人、擔保人等的主體資格。

  二、合同的內容及履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租賃物

  合同應規(guī)定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以及租賃期限內租賃物的保管、維修、有關稅費的支付和保險等事項。在選擇租賃物和出賣人時,出租人一般應由承租人自由選擇和依賴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確定租賃物,這樣,出租人就不承擔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責任。租賃物應由出租人出資購買。合同還應規(guī)定出租人擁有租賃物所有權,租賃期滿后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包括轉讓條件、對價、轉讓時間等。

  2.租金

  出租人應注意與承租人約定租金金額和租金構成:一般為租賃成本加上以租賃費率計算的利息,另外還應約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幣種。

  如當事人未約定租金,則一般應根據(jù)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3.租賃期限

  一般以月為單位,并應明確規(guī)定起租日。

  4.合同的擔保

  為保證承租人依約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應要求承租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包括第三人保證、自有資產的抵押或質押等。出租人應針對擔保合同審查擔保人主體資格,擔保合同的內容及效力,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各項登記,以使對合同的擔保確實有效。

  5.合同的解除

  解除條件一般應包括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金、承租人主體資格的消失、承租人已明顯喪失交納租金的能力等等。

  6.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仲裁機構或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地點的法院處理合同爭議。

  當事人如無管轄協(xié)議,應由被告所在地或租賃物的使用地法院管轄。

  7.其他費用

  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如手續(xù)費、律師費等,應有其他協(xié)議的明確約定,并且不能直接在購租賃物款中扣除。出租人應將購租賃物款全額交付,否則構成違約。

  鑒于中小企業(yè)融資租賃合同存在上述專業(yè)法律問題,為避免合同條款不完善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作為出租人,金融機構最好請一家專業(yè)律師事務所協(xié)助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