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由選擇供貨人和租賃物。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需要和供貨人的信譽、能力自由選定最佳供貨人和最適用的租賃物,在現(xiàn)有的租賃物中挑選不到最理想的租賃物,可以要求供貨人按要求制作。

  二、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享有對租賃物的獨占使用權。

  承租人的獨占使用權是來自于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和完全履行其共同約定的義務,同時還體現(xiàn)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 由于使用租賃物而獲取的收益的支配權。

  三、承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遲延交貨或交貨的質量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而直接向供貨人索取賠償。

  四、在租賃期間屆滿時,如果合同約定對租賃物采取特殊處理,承租人可以以公平的市價甚至名義價優(yōu)先購買租賃物。

  五、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但承租人已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而解除合同,出租人有權索回租賃物剩余價款,剩余價款超過承租人部分,承租人可以要求返還,無力支付租金,出租人應予同意。

 

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依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約定的租金。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和首要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與否,主要取決于承租人是否按期支付約定的租金,支付租金不以承租人是否實際使用租賃或者租賃物是否取得收益,而只取決于其實際占有,即向供貨人開立收據(jù),就應依合同支付租金,否則構成對出租人的侵權,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索取賠償?shù)臋嗬?BR>
  二、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對租賃物承擔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的義務,使租賃物始終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tài)。

  三、承租人應完全履行不得使租賃物遭受損傷的義務,致出租人利益受到損失,如出讓、轉租、抵押、出借、擔保等行為。

  四、租賃期屆滿,按照合同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并承擔由此而發(fā)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