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異而有所不同,根據(jù)交易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可分為如下幾種基本類型:

   1 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即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直接向出賣人購回選定的租賃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時,手續(xù)簡便的特點,這種形式的合同大受當事人的青睞,我國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大多采取此種形式的合同。

   2 轉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此類合同中以特別條款約定,承租人同時以出租人的身份與第三人即最終承租人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該另一個合同的租賃物和租賃期限與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據(jù)該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辦理租賃手續(xù),租入設備,然后再轉租給最終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為租賃公司。轉租賃交易中作為第三人的最終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賃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種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業(yè)迫切需要國外只租不賣的先進技術時才采用。

   3 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關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是同一人的合同。這種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兩種情形下被采用:

 。╝)企業(yè)資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種設備,此時,企業(yè)先出資從制造商那里購置所需的租賃物,轉售給租賃公司,然后再從租賃公司租回租賃物使用;

  (b)企業(yè)資金不足,但擁有大型設備或生產(chǎn)線,此時,可將本企業(yè)原有的大型設備或生產(chǎn)線先賣給租賃公司,收取現(xiàn)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設備的同時向租賃公司辦理租賃手續(xù),由企業(yè)繼續(xù)使用原有設備。

   4 回轉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即相關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同時是相關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終承租人。這種合同形式匯集了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和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即當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最終承租人是租賃物的出賣人時,這一合同就成了回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