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dāng)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和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需求是融資租賃的直接動力,因為其需要使用設(shè)備,但又缺乏充分的資金購買時,就可以內(nèi)租賃公司提出申請,要求租賃公司為其提供融資便利,出資購買并租給其使用,經(jīng)租賃公司審查后,雙方達成一個租賃意向。租賃公司根據(jù)承租人對設(shè)備和出賣人的選擇,與出賣人簽訂一個買賣,由出賣人將設(shè)備直接送交承租人。在承租人驗收后,出租人憑承租人的驗收合格通知書向出賣人支付貨款。出租人付款前,與承租人正式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融資租賃交易行為包含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兩個合同是相互聯(lián)系、相互影響的,各自具有獨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獨立,而是在一定意義上以對方的存在條件。

  融資租賃合同是在融資租賃談判中,合同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將其具體內(nèi)容用合同形式確立下來,從而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也遵循訂立一般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