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融資租賃糾紛也日益增多,且呈現出類型新、復雜性高等特點,融資租賃糾紛已成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種主要的金融糾紛案件類型。在上述案件審理中所反映出的融資租賃相關的法律制度供給、企業(yè)市場自律、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都亟待解決。

合規(guī)與法律事務部收集行業(yè)涉訴情況數據并在此基礎上對行業(yè)涉訴現狀進行分析,最后據上述內容嘗試提出融資租賃行業(yè)法律風險防范建議,供行業(yè)同仁參考,如有不足之處,煩請指正。

二、正文

(一)融資租賃公司涉案數量及案由

合規(guī)與法律事務部通過威科先行案例庫,對行業(yè)中有代表性的租賃公司自2001年至2019的涉訴案件的判決公開信息的數量、涉訴案件的案由進行了統計,情況如下:

1.年度涉訴案件數量

統計結果顯示,融資租賃公司的涉訴案件數量在2001-2014年間數量較少,其中光大幸福租賃和粵科租賃成立于2014年,其它融資租賃公司均在此前成立。從2015年開始案件數量有了顯著增長。其中遠東租賃、平安租賃和海通恒信為涉訴案件數量前三的公司。而粵科租賃暫未有涉訴案件信息。

2.涉訴案件的案由

統計結果顯示,所有樣本公司的案件70%以上的案由屬于民事案件,執(zhí)行案件占少數。其中光大租賃和越秀租賃所有涉訴案件均為民事案件,無執(zhí)行案件。民事案件的案由具體包括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金融借款糾紛、買賣合同糾紛、財產保全等等,其中占絕大多數的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特點

1.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數量呈增長態(tài)勢

統計數據顯示,2001年至2014年間,全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總量為10529件,而2018年僅僅一年的案件數量為29894件,已經遠超為原來數量的兩倍。2015至2018年間,每年審理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數量呈遞增趨勢,2019年數據還在持續(xù)更新中。

根據中國租賃聯盟、聯合租賃研發(fā)中心的統計,2010年至2017年,融資租賃企業(yè)數量從182家增長到11565家,呈連年遞增的趨勢。伴隨融資租賃業(yè)務快速增長,大量糾紛開始進入司法程序?梢灶A見,未來幾年此類案件仍將保持增長態(tài)勢。

2.我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集中在東部地區(qū)

在威科先行數據庫中以“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為案由進行搜索,共有108,623份裁判文書,其中案件發(fā)生地域前三名為上海、湖南和江蘇。案件分布區(qū)域圖顯示,案件發(fā)生地多為東部地區(qū)。

2018年東部地區(qū)在融資租賃企業(yè)數量、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等方面仍占據絕大比例,各項指標均達到全國總數九成以上。按企業(yè)數量增速排序,除陜西外,增速排名靠前的省市均屬東部地區(qū);從資產總額來看,中部地區(qū)占比有所上升。我國中部、西部以及東北地區(qū)融資租賃行業(yè)還有很大發(fā)展空間。

3.訴訟爭點類型集中

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91.39%的案件為民事案件,其余8.61%為執(zhí)行案件,在民事案件中,99.7%的案件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承租人欠付租金是引發(fā)糾紛最常見的原因,出租人即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訴請承租人支付租金、逾期利息、違約金等租賃費用的案件占絕大多數,由此可見當前融資租賃主要經營風險仍在于承租人的信用違約。訴訟中,承租人、回購人、保證人等被告對抗出租人租金請求權的抗辯理由比較類似,呈定型化的傾向。其中,承租人的抗辯理由多為租賃物質量異議、回收租賃物的余值異議、租金數額異議;刭徣说目罐q理由多為回購合同效力異議、出租人重復主張權利異議、回購條件異議、回購價款異議、回購租賃物的交付異議。保證人的抗辯理由主要是保證合同效力異議。
4.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主體向個人領域延伸

案件當事人由法人及其他組織、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三部分構成,其中法人及其他組織占53.57%,自然人占46.39%,個體工商戶占0.04%。

在傳統融資租賃交易中,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要是企業(yè),并集中在建筑業(yè)、制造業(yè)等實體經濟領域,標的物多為價格較高的生產設備。但近年來,自然人逐漸成為融資租賃交易的重要參與者,業(yè)務也向個人經營、消費領域延伸,使得涉訴主體范圍有所擴展。

(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趨勢解析

1.宏觀經濟及產融政策導向助推融資租賃案件數量將持續(xù)增長

傳統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集中于實體產業(yè)中的特種設備等生產資料,例如建筑工程業(yè)的挖掘機、印刷行業(yè)的高精密度打印設備等。受國內產業(yè)結構調整、基礎建設需求放緩的影響,相關實體產業(yè)出現波動,對承租人的正常經營和償付能力造成較大影響,故而引發(fā)大量的融資租賃糾紛訴訟。但伴隨著產業(yè)結構調整,國家密集出臺相關政策以鼓勵融資租賃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融資租賃將在農機、科投、文化教育、衛(wèi)生及基礎設施等諸多公共領域開展業(yè)務,并向電子信息、大生命健康、節(jié)能環(huán)保及新能源等高精尖產業(yè)布局,業(yè)務范圍將加速擴展,產業(yè)對接進一步加快。受此影響,預計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案件量總體上仍將繼續(xù)呈上升趨勢,且糾紛將逐步延伸至新興行業(yè)領域。

2.融資租賃交易結構創(chuàng)新導致涉訴法律關系將更加復雜

融資租賃基本交易結構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主體,并涉及兩種法律關系,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以及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法律關系。而基于金融創(chuàng)新和市場占有的需求,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基本交易結構基礎上設計出多種更復雜的融資產品,如杠桿租賃、項目租賃、風險租賃等。出租人為控制經營風險,以最大限度保障其權益,往往會采用增加增信措施的方式,將回購人、保證人等均納入融資租賃的交易體系。實踐中,出租人為實現其融資需求,還可能將其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收益權對外轉讓,此時還可能涉及第三方私募投資基金及其背后投資人等多方主體利益。因此,新類型融資租賃產品牽涉的主體更加多元,導致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法律關系更加復雜。

3.租賃物類型多樣化趨勢促使權屬公示問題將更為突出

融資租賃是建立在租賃物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基礎上的一種交易方式。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但其實際占有、使用以及收益均由承租人享有。由于租賃物多為動產,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公示要件,故租賃物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特點,使得承租人隨時可能向他人擅自處分租賃物,若第三人屬于善意取得,會對融資租賃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響。在目前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對動產類租賃物的所有權予以公示的手段較為有限,租賃物登記制度處于探索階段。當前,隨著融資租賃的業(yè)務領域不斷向生活性、消費性以及新興領域擴張和延伸,租賃物正呈現出由生產經營領域的機械設備為主轉變?yōu)樯a設備、消費產品以及較難轉移占有的設備、權利甚至無形資產等的多種類特征。此種情形下,如何建立統一的權屬登記公示機制并明確登記的效力,防范融資租賃交易風險,成為審理該類案件的難題,亟需解決。

4.融資功能不斷強化引致“名實不符”融資租賃案件可能增加

隨著融資工具功能不斷增強,融資租賃業(yè)務目的由設備升級更新轉為不斷提升資產杠桿比例、最大限度盤活資產以獲得融資。融資租賃在業(yè)務開展過程中成為其他真實交易目的的工具,所涉法律關系出現名實不符情況。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最主要的體現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案件。出租人與承租人利用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融資屬性,虛構或偽造租賃物,有意追求或者掩蓋雙方資金借貸的意圖,以規(guī)避行業(yè)監(jiān)管和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以實際不存在的租賃物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夸大租賃物的價值、偽造租賃物發(fā)票,或以價值難以評估、難以轉移占有、難以特定化或價值隨使用而消耗較大的設備、表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符的設備作為租賃物。此外,部分案件體現為以融資租賃為名、實為投資或買賣。因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告多會以實質法律關系進行抗辯。在多種行業(yè)領域實現資金融通的“融資”目的不斷強化的背景下,該類型案件將呈增多趨勢。

(四)融資租賃行業(yè)法律風險防范的建議

1.傳統融資租賃案件的問題及建議

(1)合同條款約定不明

一是對首付款、保證金性質約定不明。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須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首付款、保證金,但對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以及用途未作明確約定。對于首付款、保證金是作為預付租金沖抵承租人所欠的租金,還是作為獨立于租金而向出租人支付的額外費用,當事人往往對此存在較大爭議。

二是對租賃物殘值的確定方式約定不明。租賃物是租金債權的擔保,如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則需要對租賃物殘值進行確定。但在實踐中,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殘值使用的評估方法或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一旦發(fā)生爭議,往往需委托第三方評估,導致訴訟周期延長以及不必要的設備折舊損失。

建議:出租人應完善合同條款,重點針對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

(2)合同履行存在瑕疵

一是出租人收取租金不規(guī)范。一般而言,融資租賃的首付款、租金應當由承租人按約支付給出租人。但部分案件中存在承租人委托供應商轉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出租人對此明示同意或默示認可,而供應商收取租金后未及時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擅自截留租金,由此引發(fā)出租人通過訴訟方式向承租人主張租金。此外,個別案件中,還存在供應商在代承租人墊付了首付款后,供應商又與承租人另行訂立借款協議的情形。

二是承租人忽視對租賃物的質量檢驗。承租人多為具有資金需求的中小微企業(yè),其法律與合規(guī)意識不強,容易忽視對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而直接受領租賃物。部分案件中,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進行了混淆,或將融資租賃的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法律關系誤認為單純的借貸關系或買賣關系,在發(fā)現租賃物質量問題后,以拒付租金進行對抗,并在出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訴訟中以此作為主要抗辯理由。

建議:出租人應增強服務意識,主動改善融資租賃服務,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且便利的租金支付方式,避免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間流轉環(huán)節(jié),防止發(fā)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承租人應提高法律意識,認真核對交付租賃物的型號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是否相符,加強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

(3)違約處置具有爭議

一是出租人自行收回租賃物。出租人作為合同優(yōu)勢地位一方,通常通過合同條款約定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賃物。一旦出現承租人違約事實,出租人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況下,直接自行取回租賃物。對于出租人擅自收回租賃物的行為,承租人認為盡管其確已違約,但出租人未經催告并給予其合理期限即擅自收回租賃物,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而出租人擅自收回租賃物行為的性質,系出租人催告解約的一種通知方式,抑或僅僅系出租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手段,當事人對此爭議較大。

二是出租人自行處置租賃物。在收回租賃物后,有的出租人自行對租賃物進行了折價變賣、處置。一旦涉訴,承租人往往對租賃物的處置價值提出異議,認為出租人變賣的價值明顯低于其實際價值。因租賃物已轉賣并交付他人,已無法通過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確定其實際價值,引發(fā)爭議和訴訟風險。

三是約定的租金總額、違約金明顯過高。通常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應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但融資租賃的合理利潤缺少確定標準。例如,有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超過購買租賃物價格的24%甚至36%,承租人違約時,還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又如,出租人在合同條款中除對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約定了違約金外,還約定了承租人違約時其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由此引發(fā)承租人提出租金總額、違約金過高的抗辯。

建議:首先,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當在開展業(yè)務時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應承租人要求進行提示和說明,避免引發(fā)合同條款效力爭議。其次,出租人應嚴格按照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依法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避免因不合法的違約處置行為影響了承租人的正常生產經營,致使承租人履約能力進一步惡化,激化矛盾沖突。第三,出租人應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合理約定租金、違約金等,合理確定違約金標準,抑制高利化不良趨勢。

2.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案件的問題及建議

(1)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真實性等疏于審查

售后回租以承租人的自有物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需由合同雙方在締約過程中進行審查和確認,亦因此售后回租中較易發(fā)生重融資、輕融物的違規(guī)傾向。比如,部分售后回租合同中租賃物實際不存在,承租人出現違約情形后,出租人提起租金請求權之訴,承租人以租賃物實際不存在、請求確認售后回租合同無效而進行抗辯或提起反訴。又如,部分售后回租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不明確,通常是承租人自有設備或資產較多而售后回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標的物僅為其中部分設備或資產,出租人對租賃物未予以審核和進行確定,引發(fā)第三人因租賃物原有的所有權瑕疵、善意取得等原因,與出租人發(fā)生爭議。融資租賃具有融資與融物的雙重屬性,因此若租賃物實際不存在或不明確,應認為系脫離融物而融資,實質等同于借貸融資行為,背離了融資租賃制度的設計初衷,將動搖其合法性根基。此外,承租人對其自有的處分權受限的標的物能否作為租賃物轉讓給出租人,亦存在爭議。

建議:盡管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審核義務,但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并特定化系識別構成售后回租法律關系的重要依據。因此出租人應嚴格審查承租人(即出賣人)對轉讓租賃物具有處分權的權利憑證(包括購買發(fā)票、合同、說明書、合格證等),現場查驗租賃物的真實性,詳細清點、標識轉讓的租賃物并登記造冊。

(2)租賃物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

直租模式下,租賃物一般系從第三方出賣人處購買,如對租賃物實際價值存在爭議可根據該租賃物的市場價值并結合相關的購買憑證如發(fā)票等予以確定。而售后回租案件中,因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有的租賃物是承租人自己生產制作,有的租賃物則是從二手市場購買,其市場價值難以判斷,又無相關購買憑證予以佐證,極易發(fā)生爭議。租賃物實際價值的確定涉及雙方的轉讓價格是否合理,商務部、銀監(jiān)會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均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在該類案件中,承租人往往以租賃物的實際價值與轉讓價格不匹配或嚴重背離來否認雙方之間的售后回租法律關系。租賃物轉讓價格與實際價值不匹配表現為兩種形態(tài),即“低值高買”或“高值低買”。當前售后回租案件中,由于出租人處于主導和強勢地位,多表現為“半價購”、“差價購”等“高值低買”回租情形,對此行為的性質能否認定為售后回租,系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下尊重商事主體的自愿交易安排,還是認為有違公平原則、雙方真實意圖僅在于融資而進行司法干預,存在爭議。而個別案件中,也存在低值高買情形,承租人多以出租人借售后回租為名行借貸之實、超越經營范圍為由進行抗辯。

建議:售后回租出租人應根據買入租賃物所能夠擔保其融資債權實現的程度、所能覆蓋債權的范圍等與承租人協議中對租賃物的轉讓價格進行合理定價,必要時可引入有資質的審計評估機構,避免因租賃物轉讓價格與實際價值嚴重背離而引發(fā)爭議。

(3)租賃物所有權未轉移至出租人名下

售后回租交易中,出租人取得所有權是識別融資租賃交易的一項重要法律特征。因租賃物始終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判斷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已由承租人轉移至出租人名下,須結合物權交付理論與合同履行事實。比如,在以不動產為租賃物的售后回租案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如不動產無法過戶且出租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此明知時,應認定雙方之真實意思表示并非融資租賃,而是資金借貸。此外,部分售后回租案件中,承租人向出租人轉讓的租賃物是不具有處分權的自有物,租賃物在轉讓前即存在抵押權等權利負擔或有查封、扣押,承租人抗辯其屬無權處分,如出租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法定要件的,也應認定不構成售后回租。

建議:售后回租業(yè)務中,融資租賃公司除了與承租人達成轉讓租賃物的合意,還要重視通過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等法律規(guī)定的物權交付方式將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至出租人名下,以降低融資租賃交易風險,保障融資租賃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