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也試圖從《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出發(fā),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合同義務進行梳理,并對合同義務的約定規(guī)則進行歸納,以期幫助融資租賃公司在合同糾紛的處理上獲得更多的主動權。
  
  一、《民法典》規(guī)定的融資租賃公司主要合同義務
  
  (一)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義務
  
  根據(jù)《民法典》第735條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公司有購買租賃物的義務,也即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義務,該義務是融資租賃公司最核心的義務。在直租業(yè)務中,租賃物購買價款一般是支付給租賃物的出賣人,在回租業(yè)務則是直接支付給承租人。
  
  (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
  
  根據(jù)《民法典》第735條及739條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公司有將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的義務,即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在直租模式中,雖然租賃物都是由出賣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的,但該義務是出租人的義務,出賣方交付租賃物只是受出租人的委托進行的。在回租模式中,通常是以占用改定的方式進行的交付,雖然出租人沒有實際交付租賃物的需要,但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也需要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進行體現(xiàn)。
  
  (三)確保租賃物真實存在的義務
  
  根據(jù)《民法典》第73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因此,融資租賃公司應確保租賃物的真實性,對租賃物進行一定的審查。應當確保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至少在簽署融資租賃合同或交付租賃物時是真實存在的,不是虛構的。
  
  (四)不干預承租人對租賃物選擇的義務
  
  根據(jù)《民法典》第747條的規(guī)定,若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應承擔責任。因此,為避免承擔相關的責任,出租人應履行不干預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消極義務。
  
  (五)不隨意收回租賃物的義務
  
  根據(jù)《民法典》748的規(guī)定,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收回租賃物,同時根據(jù)《民法典》第752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因此,承租人需要在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物之前,向承租人進行催告,未經(jīng)催告或解除合同,不能隨意收回租賃物。
  
  (六)確保承租人平靜占有、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根據(jù)《民法典》748的規(guī)定,出租人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請求賠償損失。因此為避免相關的賠償,出租人應確保承租人平靜占用、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七)及時提供必要協(xié)助的義務
  
  根據(jù)《民法典》第743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出租人未及時提供必要協(xié)助,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及時協(xié)助承租人進行索賠也是出租人的義務之一。
  
  二、融資租賃公司合同義務約定規(guī)則分析
  
  (一)關于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義務
  
  由于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義務是基于合同生效而產(chǎn)生的義務,為避免產(chǎn)生合同生效了,但融資租賃公司認為不符合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條件而拒絕付款的情形,建議在合同中可以約定,融租租賃合同在滿足一系列條件后才生效,比如可以約定融資租賃合同在同時滿足買賣合同已簽署、承租人支付了服務費、保證金、首付款等一系列條件后才生效,只有在合同生效后,出租人才有付款的義務。在回租業(yè)務中,還可以同時約定,在承租人同時取得租賃物的購買發(fā)票、簽署了買賣合同、受領了租賃物或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憑證后融資租賃合同才生效。
  
  另外,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收款賬號和支付方式,避免出租人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而得不到承租人或出賣人的認可。若承租人或出賣人要求將租賃物購買價款支付給第三方的,應要求其出具相關的確認函或委托付款函,待確認后,再進行支付。
  
  (二)關于租賃物交付的義務
  
  租賃物交付是出租人的主要義務之一,也是承租人能夠使用租賃物的前提,若承租人受領不到租賃物,則融資租賃合同對于承租人來講就毫無意義。當然,在直租和回租的模式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的形式是不一樣的,在回租業(yè)務中,雙方都是直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約定的交付,并不會產(chǎn)生交付不能或晚交付的問題;但在直租模式中,出租人就需要特別注意,出賣方是否按時將租賃物交付給了承租人,這時就需要承租人簽署相關的租賃物驗收交接憑證(而在實際業(yè)務操作過程中,出租人為了簽署合同的方便,往往在承租人簽署買賣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時,就讓承租人先把租賃物交接憑證簽署完畢,但實際上租賃物尚未交付,此時會影響到租賃物交接憑證的效力,融資租賃公司應盡量避免該種情況出現(xiàn)),必要時進行現(xiàn)場核實。同時,在合同中,需要明確相關的交付方式以及明確承租人有領受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不得拒收租賃物,且在受領租賃物后需向出租人出具租賃物驗收交接憑證。
  
  (三)關于確保租賃物真實存在的義務
  
  關于租賃物的真實性,一方面需要通過審查紙質(zhì)材料進行確認,另一方面則是要進行現(xiàn)場的核實和盡調(diào)。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可以讓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真實性進行承諾,鑒于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擇的,因此,若租賃物物出現(xiàn)不真實,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擔,且需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同時,在租賃物清單中,需詳細列明租賃物的相關信息,如名稱、規(guī)格、生產(chǎn)廠家、價格、唯一識別碼、存放場地、購買時間等信息,并將租賃物進行中登網(wǎng)登記。
  
  (四)關于不干預選擇、不隨意取回、不干擾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對于不干預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問題,應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租賃物的買受人和租賃物均是由承租人自行選擇的,出租人未出現(xiàn)任何干預行為,并不留存任何可以讓承租人證明出租人進行干預的證據(jù)文件、通話記錄等。在租賃物的取回上,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若承租人出現(xiàn)逾期,出租人可以暫時取回租賃物,此時的取回租賃物只是一種權利救濟的方式,待承租人支付了逾期租金后,仍可以返回給承租人使用。如果要徹底取回租賃物,則必須要向承租人進行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承租人對此無任何異議。對于租賃物使用的干擾問題,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出租人有定期或不定期對租賃物進行現(xiàn)場檢查的權利,承租人應予以配合,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出租人的現(xiàn)場檢查對其使用租賃物造成了干擾。
  
  (五)關于提供必要協(xié)助的義務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出租人所要提供的是必要的協(xié)助,什么是必要的?可以提前在雙方的融資租賃合同中進行約定。如約定必要的協(xié)助情形是指:承租人通過書面的方式向出租人提出了協(xié)助請求或向出租人提供了有權機關(如法院)出具的協(xié)助函等。只有出現(xiàn)了必要協(xié)助的情形,出租人才有進行協(xié)助的義務。
  
  三、總結
  
  綜上所述,融資租賃公司的合同義務,基本上都是由法律法規(guī)進行直接規(guī)定的。由于融資租賃業(yè)務的本質(zhì)就是集“融資”與“融物”為一體,因此,融資租賃公司的合同義務也主要是體現(xiàn)在“融資”和“融物”兩個方面上。其中,融資是承租人最核心的商業(yè)目的,融資租賃公司的付款義務(即滿足承租人的融資需求)就當然成為了融資租賃公司最核心的義務了。與租賃物相關的義務主要包括租賃物的交付、租賃物的真實性、不干預選擇租賃物、不隨意取回租賃物、不干擾使用租賃物等。在明確了融資租賃合同義務后,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通過相關的合同文本、合同條款、操作流程的設計以及合同履行上的要求等來進行充分的約定,并以此來證明融資租賃公司已經(jīng)充分履行了相關的合同義務,已經(jīng)盡到了一個融資租賃公司應盡的全部義務,進而可以逐步掌握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處理上的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