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2月9日,D租賃公司(出租人)與L公司(承租人)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為擔保上述《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L公司將其作為應收賬款債權人、J公司作為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應收賬款質押于D租賃公司,并由D租賃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在上述合同中,《融資租賃合同》由Z公證處辦理了公證,賦予其強制執(zhí)行效力;在L公司發(fā)生《融資租賃合同》違約情形后,Z公證處于2019年7月31日就《融資租賃合同》對應的公證書出具執(zhí)行證書。為實現(xiàn)應收賬款質權,2019年10月15日,D租賃公司以L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在應收賬款在折價、拍賣、變賣或采取其他處置方式所得價款,在D租賃公司享有的租金等債權范圍內優(yōu)先清償。D租賃公司在訴訟中,關于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舉證材料為L公司、J公司簽署的《合同書》復印件加蓋L公司公章、D租賃公司向J公司發(fā)送的《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及快遞送達佐證材料。該案一審法院基于D租賃公司未對應收賬款真實性盡到初步舉證責任,駁回了D租賃公司的訴訟請求,D租賃公司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D租賃公司主張享有質權的依據(jù)是其與L公司簽訂的《應收賬款質押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依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發(fā)生效力……本案D租賃公司與L公司締約后已在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tǒng)上辦理了相關質押登記,初步具備了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形式要件。但判斷案涉質權是否設立的實質性要件,還要對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存在進行審查,而質權人D租賃公司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當就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根據(jù)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在案涉《應收賬款質押合同》項下的兩份基礎商務合同的債務人J公司否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情況下,D租賃公司未能對于案涉應收賬款辦理出質登記時真實存在盡到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由此,一審法院基于對《合同書》的真實性無法認定,對D租賃公司關于行使應收賬款質權的主張不予支持,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充分。
  
  老新解讀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施行前,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主張應收賬款質權的裁判觀點并不統(tǒng)一,部分債權人依據(jù)《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證明,取得了關于應收賬款質權的勝訴判決。但是,《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jīng)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D租賃公司已經(jīng)取得了由承租人加蓋公章的應收賬款對應的基礎合同復印件,但在應收賬款債務人否認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然認為D租賃公司應當繼續(xù)履行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舉證責任。因此,《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施行后,質權人主張應收賬款質權的,應當關注應收賬款真實性方面的實質審查工作,并取得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書面材料(例如合同、付款憑證、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