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根據類別劃分,可分為商船、海洋工程船、漁船和其他類別船舶。

針對船舶,需要了解在船舶建造中,現代船舶建造工藝流程層次上的可劃分為五個生產大節(jié)點:開工、上船臺(鋪底)、下水(出塢)、航海試驗和完工交船,節(jié)點的完成日也是船東向船廠分期付款的交割日。在船舶建造過程中,由于買家在交船之前,須支付大筆金額款項,為確保在船舶未能交付的情況下的資金安全,一般會要求船廠尋求有資信的銀行,在買方具體支付每期建造款之前,開具以買方為受益人的預付款還款保函,通常該類保函是不可撤銷的和無條件的。預付款還款保函的開具對在建船舶所有權的認定亦有一定幫助。目前法律界對船舶建造合同的定性多有分歧,因而對在建中的船舶所有權歸屬亦存在一定爭議,但目前基本達成共識的看法是,若船廠針對買家付款開具了預付款還款保函的,一般認定在建船舶的所有權即歸船廠所有。

船舶建造完成后,通常需要進行相應地登記,包括船籍登記和船舶所有權登記。一般船舶的國籍登記和所有權登記是一致的,即掛哪國國旗,即在哪個國家辦理所有權登記,即所謂“本國登記”。此時該船舶即受該登記國的相關主管部門管轄,戰(zhàn)時該國可征用該船。例如英國,自1894年開始施行本國登記制度,直到1988年之后,方允許英國國民選擇在英國之外的船舶登記處登記自己的船舶。另有公開允許外國船舶在本國登記的所謂“開放登記”(Open Register)國家,其所有權登記和國籍登記是相互偏離的,即所有權登記是一個國家,而國籍是另一個國家,此類國家主要有利比里亞、巴拿馬、塞浦路斯、新加坡及百慕大等國。即任何人都可以在上述開放登記國家擇一進行船舶登記,且船旗國國民與該船舶之間并不需要具有聯系。除了不限制所有權之外,開放登記大多也不會對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國籍加以限制,只要這些船員持有各船旗國所要求的海員證即可。

開放登記和上述的方便旗是緊密相連的。第三種登記方式則是綜合了前面兩種登記方式的“國際登記和離岸登記”。一般來說,是在英屬馬恩島或英屬開曼群島(為英國船舶)、荷屬安的列斯群島(為荷蘭船舶)和凱爾蓋朗群島(為法國船舶)進行離岸登記,或是在挪威國際船舶登記處(NIS)或丹麥國際航運登記處(DIRS)(分別為挪威船舶和丹麥船舶)進行國際登記。上述登記處或者是由于歷史原因而留用,且主要目的都是為了吸引船東公司返回本國登記,而不是在外進行開放登記。

在船舶建造完成、船舶進行完相應登記并取得運營證書之后,在后續(xù)的船舶運營和管理中,由于船舶在海上進行航行、營運時所面臨的風險巨大,當事人通常以保險來分散風險。海事保險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船殼險,即針對船舶發(fā)生物理意義上的毀損滅失進行的保險;一類是責任險,即針對船舶所有人和運營人需承擔責任的保險。

需要說明的是,在國際慣例上,因為戰(zhàn)爭或所有敵對行為導致的損失和責任并不包括在上述船殼險和責任險當中,因此,通常需要額外再增加戰(zhàn)爭險,不包含戰(zhàn)爭險的船殼險通常為H&M (Hull & Machinery)險。上述三類險種中,船舶險和戰(zhàn)爭險在不同的市場上所保險的事件并不一致,有些和責任險相區(qū)別,但有些則和責任險存在一定重合,譬如倫敦市場上提供的H&M險就涵蓋了因海盜事件,但其他市場的提供的H&M險并不包括海盜事件,而是在戰(zhàn)爭險中予以涵蓋。此外,碰撞責任通常在船殼險和責任險中都被涵蓋;在在責任險中,盡管通常將戰(zhàn)爭事件予以排除,但現在國際集團(International Group)提供了額外戰(zhàn)爭責任覆蓋(Excess War P&I cover)。

在船舶直接融資租賃交易模式下,一般是先由船廠和承租人簽訂船舶建造合同,出租人作為融資方介入后,為滿足將來獲得船舶所有權以出租并完成登記之要求,通常會要求簽署關于船舶建造合同的《三方轉讓協議》,由出租人受讓承租人在船舶建造合同項下的權益,并履行后續(xù)船舶建造的支付義務。也就是說,通過《三方轉讓協議》,將《船舶建造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予以連接起來,將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予以了確定。